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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4月20日 · 勞基法第29條與我國最高法院就年終獎金的看法均為:「年終獎金原係於每年年終結算盈虧後將公司當年度之盈餘依比例分配予員工。 」這種解釋其實已經擺明鼓勵企業採績效主義的工資設計於不景氣時就可以降低甚至不發放年終獎金以減少薪資的成本且計算舊制退休金的時候又可不計入這種年終獎金發放的任意性也是造成台灣薪資水準難以提升的原因之一。 不過,上述就年終獎金的定位是以追求利潤優先於勞工工資保障為基礎,但是晴晴在本案例中乃是任職於工會,而工會存在的目的在於保障勞工的權益,並非是以競逐利益為目標,工會定位乃屬非營利單位,這就已經偏離了勞基法以「營利為目標之企業」來設計的前提,在年終獎金上,工會得否依盈餘績效來裁量是否發放,則有疑問。

  2. 2015年1月25日 · 第一、什麼是定期契約與不定期契約? (一)勞基法相關規定如下: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3. 2014年2月21日 · 一、聲請人於X年X月X日起任職於OOO公司,每月薪資___元(聲證1號:僱傭契約),因OOO公司經營不善,自X年X月起至今積欠薪資XXX元均未給付至今,有欠薪條(聲證2號:欠薪條)可稽,聲請人可對相對人為本案請求給付積欠薪資XXX元。. 二、近日相對人即OOO公司欲 ...

  4. 勞動視野工作室長期仰賴關心勞動權益學者、律師、志工義務協助,目前正努力籌備轉型勞動視野協會。. 轉型協會籌備階段人力吃緊,諮詢回覆、訊息更新都比較緩慢,感謝各位耐心的體諒與持續的支持。. 目前我們已經架設有「勞動視野協會」網站(https ...

  5. 2015年6月16日 ·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雇主對勞工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五年」;不得拒絕提供給勞工: 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從修法前僅1年延長為應保存「5年」。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3款,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新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6項規定,勞工出勤紀錄,從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修正為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更重要的是,清楚明定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如違反者,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6. 2013年8月16日 · 由於勞工依上列情形而拒絕加班為合法行使法律所保障的權利,雇主不能因此對勞工進行制裁或報復,例如雇主以勞工拒絕加班為由而予以解僱,則解僱不合法,勞工可以要求雇主繼續僱用(回復工作),或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Q9:我是「責任制」勞工,也可以拒絕加班嗎? 答:可以,「責任制」勞工也有拒絕加班的合法權利.

  7. 2016年1月25日 · (一) 四周變形工時制度規定於勞基法第30條之1:「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 但雇主應提供要之安全衛生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