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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2. 2015年7月14日 · 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工作內容從您的描述看來,除背負業績與否,都是對外開發業務,工作本質而言,原則上應為您體能與技術上所能勝任。 然而,需特別注意,我國就業服務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者有特別的保護規範,您可以衡量是否有因為身心障礙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事,例如雇主對於業績程度的要求雖然和其他非身障勞工是一致的,但是就身障勞工而言,在提供勞務時,與其他人比較,其身障之因素對於該業績之達成可能會產生妨礙時,此時雇主對於其業績程度之要求可能違反歧視待遇禁止之規定。 相關保障規範如下:

  3. 2015年4月16日 · (一)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針對「正常工作時間」有原則性之規定,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則不得超過84小時。 若勞工未同意於正常工時之外加班,則僅於上開時數範圍於約定的時間中有到班義務。 (二)承上原則,尚需注意變形工時的規範: 1. 在上開正常工時原則性之規定外,勞基法另設有三種例外規定: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之1)。 2. 目前醫療保健業為適用二週暨四週變形工時之行業,若要實施此變形工時,請注意要確認「工會是否有同意」(勞基法第30-1條第1項參照),若確有同意,則每日正常工時時數才可能以依工會同意的範圍增加,但仍應受以下限制:(1)二週變形工時下,每兩週正常工時84小時上限規定之限制。

  4. 2015年8月17日 · 2.主張解僱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已為我國法院普遍採用,而在雇主以虧損為由解僱勞工時亦有法院認為應同適用此一原則,具體來說,雇主須舉證證明是有減少勞動力需求(如公司另有再陸續增聘、約聘人員,或有繼續應徵人才 ...

  5. 2013年10月8日 · 日前有地方政府查到勞工連續2個月加班逾46小時,該罰1次或2次引發疑義,勞委會上月底發布解釋函給各縣市,認定《勞基法》工 時規定訂有期間者,每一期間違法即可裁罰一次,例如查到多天或多個月超時加班都可分別開罰,以此案來說就可罰2次 ...

  6. 2016年1月25日 · 首先,如果雇主要採取四周變形工時制度,必須是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可以適用行業別(請參考前述所提到勞動部發布的 2015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手冊第 34-35 頁,您所指涉醫院可能是屬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則適用之,此部分也可詢勞動部確認),而且有

  7. 2016年2月16日 · 根據勞動部之說明,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應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之勞工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 上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 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雇主如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之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參考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40/)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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