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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拾壹、營利事業之清、決算申報程序(共計6題) 拾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稅申報程序及其相關罰則(共計9題) 拾參、營利事業申請藍色申報及資產重估價規定(共計2題) 拾肆、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繳申報程序(共計6題)

  2. 黃金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1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塊賣出價格為準比例折算其價值再按9 折計算。 二、經中央指定銀行掛牌之外幣:按提供擔保日前1交易日之收盤買進價格折算新臺幣,再按8折計值。 三、上市或上櫃之有價證券:公司股票、受益憑證按提供擔保日前1日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8折計算,公司債券按面額8 折計算。 四、政府發行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以公債票面金額計值。 五、銀行存款單摺:以存款本金計值。 六、土地: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土地,原則以最近之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無庸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七、房屋:易於變價、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之房屋,以房屋評定現值加2成估價,應與土地併同提供擔保。

  3. 實際支付之福利費用,除員工醫藥費應核實認定外,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3目、第4目規定之限度內,應予認定。 9.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支,超過前項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4. 5.非按投資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個別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沖抵,而依序以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部分。6.公司分割減資按減資比例沖抵股本及溢價資本公積後,因不足而沖抵之保留盈餘。

  5. 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計算基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 ...

  6. 2.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與不適用該法之營利事業間,員工相互調職,前者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因調動勞工而轉移至後者,則後者之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亦不得移轉至前者。. 3.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如均依照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提撥 ...

  7. 交際費經取具合法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列,但不得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交際費應取具之原始憑證如下:1.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2.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