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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8月17日 · …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 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雖符合自請退休條件,惟其於伊依法終止勞動契約後始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此自請退休終止契約意思表示不生效力,伊無給付退休金之義務云云,亦不足採。

  2. 1.該公司未依法於該日起(104年2月1日)~3月30日提撥勞工退休金6%及加勞保,被告於勞資爭議調解前匯款於本人戶頭3,000元,3月31日加勞保已補勞工退休金46元,但實際應付勞工退休金金額為4,812元,差額為1,766元。

  3. 2015年12月11日 · 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勞工可以在離職後五年內向雇主請求將應依法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提撥至勞工的勞工退休金專戶之內,但勞工不能請求雇主將此部分金錢直接給付現金。 第二、有何保障權益之方式?

  4.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 ...

  5. 2014年4月20日 · 我國勞動法令雖然沒有規定雇主給付年終獎金的義務(請參勞基法第29條),但是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契約中、或是雇主可以在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的規範,若有訂立,則年終獎金如何發放、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這些就要依這些規定來判斷,而不再是勞基法第29條的規範。 另外需注意的是,我國勞基法為最低勞動條件標準的強制規範,勞資之間可以約定比勞基法更優厚的勞動條件,但是不能為低於勞基法標準的約定。 在年終獎金的問題上亦是相同。 在本案例的情形中,因為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已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依此規定,工會就年終獎金首先就明確負有給付的義務,而且金額亦已明訂,晴晴有請求雇主乙給付年終獎金的權利並無疑問。

  6. 2014年8月13日 · 答:可以。. 規範責任制的(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以書面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原則上由個別勞工與雇主為此書面約定,有問題的是,可以用「團體協約」取代這個書面約定 ...

  7. 2015年8月17日 · 如果您要針對和雇主之間的私法關係得到救濟,您應該還必須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提起勞資爭議調解,請求雇主給付積欠之加班費,如調解不成立,再請向法院起訴請求。. 有關向法院起訴請求之勞工訴訟,如您需要律師或詢問相關法律問題,建議您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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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都可視為出勤日或休假日。員工再以當週可休天數/剩餘特休天數與剩餘補休天數,再去排休即可. 每月上限46小時,經勞資雙方或工會同意,每月最高加班54小時,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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