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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誰是受滲透嫌疑犯 010 高孔廉 台籍教師、生,成為「被滲透者」?. 為何導致人心惶惶?. 韓國亮杜撰. 對於《反滲透法》導致人心惶惶,高孔廉表示,現在大陸校園有很多台籍教師,大家都很害怕會若《反滲透法》通過,而成為所謂的「被滲透者」。. 大陸 ...

  2. 1. 朝不保夕的居留地位:外籍與大陸人士隨時可被輕易 驅逐出境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4條、兩岸關係條例第18條所規定的驅逐出國或強制出境事由,都非常之寬泛。 尤其是所謂「從事與居留目的不符之工作」,更可被擴張解釋。 「嫁給台灣人」、「娶了台灣人」乃至「待了很久」等事實,對他們的身分毫無保障。 (按:日前一群大陸配偶僅因涉嫌 賭博 ,即被強制出境;數月前,著名DJ巧克力雖在台灣已有婚姻關係並待了16年,仍然因為「曾經感染梅毒(但已經痊癒)」而被強制出國。

  3.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規定:「前項之 ...

  4.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 恩說,國外許多專業人員,包含律師、心理師、社工師等,長期被授予公職身分。 台灣目前因為沒有公職律師制度,許多公部門面臨行政訴訟時,還得花大錢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 他進一步指出,委外律師因為不屬於行政體系,經常在摸不清楚公部門作業「眉眉角角」情況下,雙方溝通產生困難。 假如公家機關能有常設的公職律師,將有助於輔佐公家機關依法行政,降低訴訟發生的機率。 東吳法律系學生黃 瑾說,站在法律系學生角度而言,推動公職律師制確實可以讓工作機會變多,減緩流浪律師問題。 但公職律師領的是國家薪水,難免站在公家角度思考問題,恐無法客觀地替民眾伸張正義。

  5. 一、審查原則.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 正當法律程序 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司法院釋字第736號及第785解釋參照),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參照)。 又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大學自治亦屬該條之保障範圍,大學對研究、教學與學習之事項,包括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享有自治權(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參照)。

  6.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 恩說,國外許多專業人員,包含律師、心理師、社工師等,長期被授予公職身分。 台灣目前因為沒有公職律師制度,許多公部門面臨行政訴訟時,還得花大錢委託律師事務所處理。 他進一步指出,委外律師因為不屬於行政體系,經常在摸不清楚公部門作業「眉眉角角」情況下,雙方溝通產生困難。 假如公家機關能有常設的公職律師,將有助於輔佐公家機關依法行政,降低訴訟發生的機率。 東吳法律系學生黃 瑾說,站在法律系學生角度而言,推動公職律師制確實可以讓工作機會變多,減緩流浪律師問題。 但公職律師領的是國家薪水,難免站在公家角度思考問題,恐無法客觀地替民眾伸張正義。

  7. 大學及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及 受教權 益,增進校園和諧,協助大學及專科學校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相關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並據以審核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以下簡稱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害 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前項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學籍者。 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校園 霸凌 防制準則第二十七條對申復結果不服提起申訴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為處理申訴人所提申訴案件,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之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評議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