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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巨蛋案爭議再起,因台北市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不法圖利遠雄,當年在合約中將大巨蛋權利金從 1%減為0%,使得台北市政府損失約30億元權利金,對此北市府雖未明確說要追討,但今天中午已強調會再和遠雄討論修約。

  2. 以及發送招待券與貴賓券是否也要計算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 如以舉辦表演活動為其經常性業務,無論是否為營利事業,皆應辦理營業登記,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係臨時性活動,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自應將 ...

  3. 一、大巨蛋案,應如何思考. (一)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係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 契約 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是有關大巨蛋之爭議,究竟零權金等事項之約定,可不可以?除依兩造BOT契約外,非不得先思考兩造BOT契約條款,是否違反 誠信原則 ?是否違反 公平合理原則 ?是否有違 公益原則? (二)又本案固可依約 解除契約 ,惟因工程延宕而解除契約,己施作完成部分,在誠信原則下,台北市政府得否不支付相關款項,恐有疑義。 (三)另 當事人 間非不得約定「比法令所定最低標準高」之標準,但約定之變更,似乎也應依法令及約定內容而為,而非單方姿意為之。

  4. 機關、團體、事業邀請國外演藝團體來華演出,所給付之 表演 酬勞,應按給付時之外匯兌換率折算新台幣,按百分之二十扣繳率扣取執行業務所得稅款,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 ...

  5. 一、大巨蛋案,應如何思考. (一)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2條係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 契約 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 」,是有關大巨蛋之爭議,究竟零權金等事項之約定,可不可以解除依兩造BOT契約外,非不得先思考兩造BOT契約條款,是否違反 誠信原則 ?是否違反 公平合理原則 ?是否有違 公益原則? (二)又本案固可依約 解除契約 ,惟因工程延宕而解除契約,己施作完成部分,在誠信原則下,台北市政府得否不支付相關款項,恐有疑義。 (三)另 當事人 間非不得約定「比法令所定最低標準高」之標準,但約定之變更,似乎也應依法令及約定內容而為,而非單方姿意為之。

  6.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演唱會經濟為台灣的藝文產業及地方發展帶來商機,但也產生了黃牛越養越肥、越養越大尾的弊病。 過去黃牛罰不到、也罰不怕;未來,我們將能讓黃牛罰得到、更罰得痛!

  7. 據了解,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演藝人員納稅情形時,發現有位演藝人員,經由其經紀公司安排在國內、外開演唱會,並經由其經紀公司支付酬勞,該演藝人員將經紀公司給付之報酬,減除依財政部所規定之演藝人員費用標準,扣除45%之費用後,列報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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