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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配偶為外籍人士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人與外國籍人士聯姻外籍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依所得稅法規定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夫妻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外籍配偶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屬非居住者身分而有我國來源所得時可選擇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就源扣繳完納稅捐由夫妻之另一方國人單獨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 屬地主義 ,不論為本國人或 外國人 ,只要年度中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即應依法納稅,其課稅方式,若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原則上以扣繳方式完納稅捐;若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2.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夫妻合併申報可選擇夫或妻其中一人為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3. 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如果其配偶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者依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報繳所得稅即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應納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之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依規定稅率納稅)。 如選擇依第七十三條規定報繳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且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時夫妻報稅有三種方式可以選擇但不論是採所得全部合併計稅或薪資分開計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稅仍須合併申報

  5. 所以國稅局建議在93年度結婚的新人明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就夫妻兩人的所得扶養親屬人數及扣除額等先行依下列2種方式試算應可省下一筆小額稅款單獨申報即夫妻各填寫一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夫妻所得完全分開計稅

  6. 1.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的所得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中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的薪資所得是可以分開計算稅額但仍然要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戶籍如果不在一起仍須合併由夫或妻的一方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7. 分居 夫妻報稅時必須於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與身分證字號才能分開繳稅且免於受罰. 按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夫妻與合於規定得申報減除免稅額之受 扶養 親屬所得應合併報繳,即我國綜合所得稅制度係以家戶?申報基本單位,惟遇特殊情況如 婚姻 關係仍存在而處於分居狀態之夫妻,為兼顧法律規定及 當事人 之特殊情況,財政部98年即發布解釋函令,核釋如果夫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依夫、妻之應納稅額占夫妻應納稅額比例計算各自應分攤之應納稅額,減除其已扣繳稅款、可扣抵稅額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但如果夫妻各自申報而都未填寫配偶資料及註明已分居,經稽徵機關歸戶合併後,其漏稅額除應予補稅外,並將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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