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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智財經營扎根計畫-通訊產業專利趨勢與專 利訴訟分析研究期末報告. 計畫主持人:國研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莊裕澤主任 共同主持人:國研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羅於陵研究員 協同主持人:國研院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 李森堙副研究員 研究者:國研院政策中心 小玫、賴明豐、洪文琪、許家豪、 林品華、陳冠嘉、林彥廷、鄭凱仁、林倞、王惠瑜、 朱子亮、韶庭、盧韻尹.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計畫編號:10418000060 契約編號:10418000060. I . 目錄.

  2. 地址:10637 臺北市辛亥路2段185號3樓 電話:(02)2376-7174 傳真:(02)2377-9875 本網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隱私權宣告 資訊安全政策 政府

    • (2) 美國第5,481,721號專利
    • (3) 美國第5,946,647號專利
    • Perspective System
    • I. ALJ 對於「即時(Realtime)」的解釋
    • ALJ 對於「即時應用程式介面(Realtime API)」的解釋
    • 委員會對於’263 號專利「裝置處理器(Device Handler)」的解釋
    • I. ALJ 對於’647 號專利第3 項中「輸入裝置(Input Device)」的解釋
    • System Based Message)」之解釋
    • I. ALJ 對於’983 號專利第1、7項中「選擇性載入需要的物件導向方法(Selectively Load Required Object-Oriented Methods)」之解釋
    • I. ALJ 對於’ 721 號專利第1、5、6項的國內產業判斷
    • I. ALJ 對於’ 983 號專利第1、7項的國內產業判斷
    • (4) ’983號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以及侵權判斷:
    • 晶元光電
    • (4) 晶元光電是否可以主張Epistar-UEC LED系列產品專利無效?
    • 5.2 程序攻防
    • 3.4.3 被控侵權產品
    • 美國4,939,641號專利請求項第1項 系爭專利請求項整理表
    • (1) LG 之專利權是否因Intel販售而權利耗盡?
    • (2) 授權契約生效前的販售是否為有權販售?
    • (3) 是否既無方法專利上的權利耗盡也無默示授權?
    • 4.3.1 本案事實
    • (1) 是否有默示授權(Implied License)?
    • (2) 是否有專利權利耗盡之情形?
    • 4.4.4 本案法院論理
    • (1) 方法專利是否應排除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 (3) Intel之販售是否為有權販售?
    • 5.1 實體爭議
    • 5.2 程序攻防
    • (2) 歐洲EP 0737962號專利
    • 4. 案件分析
    • (2) 歐洲EP 0737962號專利
    • 5.1 實體爭議
    • (4) ’755 號專利與’552 號專利--誘引侵權之判斷標準:
    • 5.2 專利訴訟策略
    • (1) 美國專利第5,802,465號
    • (2) 美國專利第5,862,178號
    • (3) 美國專利第5,946,651號
    • (4) 美國專利第6,359,904號
    • (5) 美國專利第6,694,135號
    • (6) 美國專利第6,775,548號
    • (7) 美國專利第6,882,727號
    • (8) 美國專利第7,009,940號
    • (9) 美國專利第7,092,672號
    • (10) 美國專利第7,403,621號
    • (1) 法院是否應駁回原告之反訴及刪除抗辯主張?
    • (1) 標準制定組織(SSO)之智慧財產權規則
    • Immersion v. Sony
    • (6) ’213 號專利請求項7中,對「為了使所謂的震動改變其頻率及振幅產生一個複合的觸覺感受,傳送所謂的啟動訊號到所謂的可移動質量的致動器以單獨啟動每個所謂的可移動質量的致動器。」的解釋?
    • 號和’333號專利欠缺非顯而易知性?
    • 4.3.2 法院給陪審團的指示
    • (5) 誘引侵權
    • a. 書面說明要件
    • b. 新穎性
    • (vi) 他人接受系爭專利透過該領域其他人的稱讚或是取得系爭專利的授
    • (3). 即決判決- SCE是否構成直接侵權?
    • (5). 即決判決- Sony是否違反專利濫用?
    • (4) ’273 號專利請求項1、4、5 中對「第二干擾信號線(Second Interrupt Signal Line)」的解釋?
    • (6) ’273 專利請求項5 中對「程式(Program)」的解釋
    • (7) ’273 專利請求項5 中對「特殊常規(Special Routine)」的解釋
    • (14) ’100 專利請求項1、3、4、6、7 中對「為接收而配置(Configured to Receive)」的解釋?
    • (15) ’100 專利請求項1、2、4、5 中對「提供(To Provide)」的解釋?
    • 5.2程序攻防
    • 5.3專利訴訟策略
    • v. 蘋果
    • 3.4.2 專利技術簡介
    • to a second finger following said minima)」的解釋?
    • (4) ’352 號專利第1、18 項中「控制功能(Control Function)」的解釋?
    • (5) ’352 號專利第1、18 項中「回應(In Response To)」的解釋?
    • (6) ’352 號專利第1、18 項中「辨識(Identify)」的解釋?
    • 5.2 程序攻防

    物件導向程式設計是一種創造電腦程式的方法,該方法使用結合特定基礎區塊並建立這些區塊間的關係。這些區塊被稱為物件,該物件是一個程式的單元,它將數據架構及相關操作結合以進一步使用這些數據,這些數據及操作方法結合成為一個區塊組合成這個物件。當物件接收到訊息時,就會實施這些操作方法,這訊息可為執行某些方法的指令,該訊息通常為對該物件的方法選擇及其內容,亦即該訊息告訴接收的物件要做些什麼事。物件導向程式設計語言通常以幾種樣式呈現其一般概念,一為類別樣式,另一為原型樣式。 在類別樣式中,每個類別都有子類別,可以互相分享類別下所有的方法,每個子類別也可以擁有自己的實例,但並非所有物件導向程式語言都能允許新的方法加入,例如:在Objective C中,實例就不能允許有不在該母類別的方法出現。另一個使用繼承基...

    在電腦使用者每天的活動中都可看到各式可識別的數據文字結構,像是電話號碼、信箱位址、郵政地址、郵遞區號及日期等。使用者可能會從各式文字處理程式和電子郵件中接受到密集的文件。然而,利用視覺的搜尋資料檔案或文件去找出這些文字結構相當費時費力,特別是當文件很長且難以追蹤時,更重要的是,如果遺漏了重要日期的文字結構可能導致遺漏掉一場重要的會議或期限。 為了幫助找出這些文字結構,程式設計者可建立一個模組分析單元,藉以找出這些文字結構,這些模組可為一些數據像是文法、一般表達形式或是字串等。利用這個模組分析單元可以辨識出文件中的資訊像是電話號碼、日期、地址等有意義之資訊。 傳統的辨識結構系統不能在一個辨識出的結構上自動執行一個動作,例如,有一個長電子郵件訊息被送給使用者,使用者將實施這個模組分析單元藉以搜尋...

    該系統是一個「個人資訊管理員」,可讓使用者去追蹤聯絡方式、約會及備忘錄,該系統是一個具連接性的資料庫,可自資料庫的紀錄號碼中去標示出文字的位址,並且連接該號碼到該資料庫的入口。 (註:其餘有效性引證技術內容AT&T VCOS System、Bennett Thesis以及NeXTSTEP System ,訴訟書狀中僅列名稱,並未進一步說明及論述。)

    ALJ 解釋「即時(Realtime)」分成所謂硬體即時跟軟體即時。所謂的硬體即時,其即時速率僅能控制在CPU的處理速率底下,若超出即時速率的時限則會系統錯誤,也就不會是真正的「即時」,而依照CPU處理速率下的「即時」,則為被告所主張的「在一固定的上限時間內」;至於原告所主張的「在一定義的上限時間內」,則為所謂的軟體即時,也就是不需要完全嚴格依照CPU速率的時限,可以允許錯過一些時限而不會發生系統錯誤,ALJ採後者也就是原告之見解。

    ALJ 認為API就是一組軟體函數,而處理這些函數就是所謂的產生指令,而非僅為路由這些指令,該領域通常知識者都會認為API就是標頭檔的概念,而不會認為API只是一個獨立的軟體模組。

    在解釋「裝置處理器」之前,委員會對於Apple 與HTC雙方浮濫提出眾多覆審請求與爭點整理提出批評。委員會重申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與申請專利範圍解釋的應用(侵權判斷、有效性判斷、國內產業判斷)應予區別。對於侵權或有效性分析判斷有所爭執,並不會影響到已經同意並採納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也就是說,不得因為侵權、有效性判斷結果對於該造不利,而就專利範圍解釋重複提出變更之請求。 HTC 原先對於裝置處理器是否加入「特定裝置(Specific To A Device)」這項特定要件而非僅為字面解釋的「連結裝置(Associate With A Device)」有所爭執,但於覆審時HTC 則不再對此解釋作爭執,轉而爭執在ALJ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下,Apple 產品並沒有實施「連結裝置」這個功能,委員會認為HT...

    Apple想要依據專家證人的證詞,擴張解釋將「任何接收數據」的東西都稱為輸入裝置,ALJ否定這個見解,並依據調查律師的證詞,若一軟體程序僅將數據傳輸通過,並不會讓該軟體程序就變成輸入裝置,並且通常知識者也不會認為軟體是個「裝置」,因此,ALJ認為輸入裝置應僅限於硬體。

    ALJ 認為HTC試圖將作業系統發送的「訊息」擴張至任何「數據」是不正確的。據專利權人的解釋,並非所有的作業系統都以訊息為基礎。在訊息為基礎的作業系統下,該作業系統所接收的數據是離散的,因此可以明確定義出這些「訊息」們;相反的,非訊息基礎的作業系統,可能會接收到無法辨認或無法定義的數據內容,因此無法定義出訊息。據此,該專利應僅限縮在以訊息為基礎的作業系統。

    ALJ 否決了Apple 主張之申請專利範圍解釋認為該「方法(Method)」即包含了「類別(Class)」,ALJ表示根據文義解釋,通常知識領域者皆會認為類別中可含有大量的方法,方法並不能擴張解釋到類別。因此,類別和方法很明顯是不同的用語,依據文義解釋及審查歷史文件應認為該「方法」不包含「類別」。 II.

    ALJ 認為,Apple 是否有實施技術是架構在Apple自己的專利範圍解釋上,既然專利範圍解釋不為ALJ 接受,Apple就不足以證明有實施該項專利。 II.

    Apple 無法證明MacBook Pro 在Snow Leopard作業系統下,能滿足「可選擇性地將所需要的物件導向方法載入執行程式的記憶體中」要件。因此,Apple並沒有滿足國內產業技術存在之要件。

    對於「選擇性載入方法」的申請專利範圍解釋,雙方對於方法是否包括類別,以及載入為實體載入或虛擬載入有所爭執,但在ALJ 及委員會認定Apple已放棄部分專利範圍情況下,HTC產品皆無侵權。

    Philips Lumileds Lighting Company, LLC, Intervenor. v. EPISTAR CORPORATION, Appellant,

    晶元光電想要進一步請求,認為國聯光電併入之後,自然要以晶元光電和Philips Lumileds 簽訂的合約為準。對此CAFC認為依據合約做客觀意圖文義解釋,晶元光電的主張為無理由,唯晶元光電雖不得以Epistar-UEC LED的產品主張專利的無效性,但仍可用其他非授權產品主張專利無效。

    關於ITC程序的重要性與特殊性,前已敘及,茲不予贅述。本案中可以看到CAFC 對於ITC 裁決的審理,有其重要性。一般說來,ITC法官有其專業,對於科技與專利範圍解釋等事項,往往受到CAFC法院之尊重,此於本案中可以看出。因此上訴人往往於上訴時爭對法律爭點進行攻防,較容易受到有利之裁決。例如本案中,晶元光電上訴時對於專利範圍解釋之限縮主張,均獲得不利之裁斷,但其正確的就授權與和解契約的契約法事項進行攻擊,此策略則極為正確。

    本案之被控侵權產品為Intel 生產包含LG數項專利的微處理器(microprocessor )及晶片組(chipsets)。

    A data processing system including one or more central processing units, main memory means, and bus means, for each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the invention comprising: cache memory means coupled between the central processing unit and said bus means; bus monitor means associated with said cache memory means and coupled to said bus means for detecting...

    LG 主張被告不受權利耗盡原則之保護因為LG 與Intel之間的銷售並非無條件販售,被告無法藉由向Intel 購買Intel 產品而取得使用LG 之專利並將該Intel 產品與其他非Intel製造的零件相組合之權利。 然而,法院認為Quanta 向Intel 購買Intel 產品是一無條件販售,儘管Intel 有以信件通知買方LG 並不授權將Intel 產品與其他非Intel製造零件組合,但此信無法證明Quanta 等買方同意這是買賣附隨的條件,因此不足以使Intel與Quanta之間交易成為有條件販售。 法院認定LG 之專利因其授權者Intel 無條件販售給Quanta而可適用權利耗盡原則。

    LG 主張其與Intel 授權契約生效前,由Intel 販售的Intel產品並無權利耗盡之適用,因為契約生效前Intel並非授權人,其販售行為並無法構成使權利耗盡的要件,因此LG仍可主張其專利。 但如此主張LG 忽略其授權契約中之條約內容,該內容為LG放棄在契約生效前這段期間對Intel 及Intel 的客戶主張專利侵權之權力,相當於Intel在契約成立前之販售在契約成立後即屬有權販售,因此Quanta 等買方和授權人Intel之間買賣行為為有權販售。

    LG 引用Bandag v. Al Bolser’s Tire Stores, Inc.,主張專利權利耗盡原則不適用於方法專利,且沒有默示授權之情形,法院肯認權利耗盡原則不適用於方法專利,並認為被控侵權人必須負舉證責任說明Intel產品不具其他非侵權合理使用之方法,以及其販售過程可推論出專利默示授權,但由於Intel已透過信件告知Quanta 等客戶LG 專利授權的範圍不包括將系爭產品與非Intel產品組合的情形,此信已足以否定有默示授權存在,因此法院認定Quanta無法主張因默示授權而合理使用LG之專利。 權利耗盡原則使Quanta在裝置專利上不需負專利侵權責任,但同時法院也判定Quanta 與LG之間並無默示授權,且在方法專利上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

    原告LG對於一審判決部分上訴至二審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二審法院部分維持、部分改判一審之判決內容,法院維持認定方法專利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改判部分則認為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的原因為LG 並未授權Intel為此販售,也就是當Intel 將專利產品販售給下游廠商,而下游廠商未遵守LG 與Intel所訂立的契約規定時,此販售應為無權販售,因此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LG仍得對下游廠商主張專利侵權。

    在專利訴訟之中,默示授權的舉證責任在被控侵權方身上,被控侵權方必須證明並無非侵權之使用方式且販賣無附帶條件,並由此推得獲准許使用專利權人之專利。二審法院肯認地方法院之看法,認為Intel 將產品販售給Quanta的行為並無法正當的推論出有默示授權存在,暫且不管有無其他非侵權之使用方法,Intel 已明白的向其客戶表示Intel 和LG 的授權契約並不延伸於其客戶將Intel產品與非Intel元件相結合時的情形,因此法院認為此案並無默示授權存在。

    法院認為要適用權利耗盡原則必須是專利權已有第一次無附條件之販售,因此,首先討論此案中Quanta 與Intel之間的販售是否為一無附條件之販售。前審法院認為雖然LG 和Intel 之間訂有販售條件但並不代表和Quanta之間為有條件之販售,因此Intel 與Quanta之間應為無附條件之販售。但二審法院持相反之見解,認為LG 要求Intel 明確告知其客戶關於Intel產品之使用限制,因此並非無附條件之販售,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之下,LG之系爭專利,權利並未被耗盡。另外二審法院肯定一審地方法院對於方法專利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之判斷,認為販售一包含方法請求項之裝置並不耗盡專利權人之權利。

    判決內容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最高法院先概略解釋了三個系爭專利的專利內容及案件事實,並簡述一審地方法院及二審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 第二部分首先藉由說明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先例揭示本判決遵循的法律基礎,其次闡述長久以來建立之權利耗盡原則,是要限制授權的商品在首次銷售後繼續主張其上所有之專利權。接著引述判決先例說明權利耗盡原則之內涵。其中特別提到聯邦最高法院曾於Henry v. A.B. Dick Co.案允許專利權人得施加售後使用限制,但隨後於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fg. Co.案推翻該判決,並引述Motion Picture Patents之判決理由,說明專利法設置的主要目的非為專利權人創造私人財富,而是為了促進科學與實用...

    法院肯認Quanta 的抗辯,認為在判決先例中找不到支持LG對於方法專利無法被耗盡的看法。法院認為若方法專利無法被耗盡將會侵蝕長久以來建立的權利耗盡原則,專利權人若將專利描述為一方法而非一裝置或是加入方法的請求項,使裝置及方法的專利變得難以區分,專利權人即可輕易避免權利遭耗盡。如此一來即使是經授權的販賣,下游廠商仍不得免於被指控專利侵權,此舉會嚴重侵害權利耗盡原則的本質:「當一專利產品被合法的製造並販售,專利權人無權再限制此物品的使用方式或是主張其他利益」。因此法院認定方法專利並非完全排除權利耗盡原則,若方法體現於一產品之上,合法的販售即可耗盡此方法專利。

    LG 引用General Talking Pictures 的判決,認為當Intel 及Quanta 都知道LG 並未授權為此販售時,此販售為無權販賣,因此專利權人的權利並未被耗盡。但法院認為LG 過度擴張其與Intel 之間的授權內容。該授權契約(License Agreement) 只粗略的允許Intel 得以使用、製造、販售有LG 專利的產品,雖然LG的確於主契約(Master Agreement )中要求Intel 告知其客戶LG並未授權其客戶擅自將該產品與其他非Intel元件結合,但在任何契約中皆未提及違反主契約會對授權契約造成影響,Intel 也並未違反其授權契約,因此Intel 因授權而販售體現LG專利之產品的權利,不因未通知其客戶或其客戶違反使用之規定而失其正當性。 LG 又...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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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兩造於程序攻防並未著墨太多。被告於訴訟初期分別提起兩次修改之聲請,皆被法院准予。嗣後,被告又提起以下兩項聲請: 被告保持命令之聲請 被告於聲請為專利無效即決判決同時聲請法院針對原告請求開示其處理器產品製造方式之相關資料核發保持命令。被告於此聲請中主張原告於其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僅陳述被告之「記憶體」相關產品侵害其專利,而未控被告之「處理器」相關產品,且開示原告請求之資料會對被告造成過度的負擔。對此法院認為,原告雖未於初期專利侵權主張中主張被告之處理器產品侵害其專利,但因處理器產品與記憶體產品使用之半導體晶片製造方式相似,根據判決先例,於此情形下應為得請求開示之範圍。 根據聯邦民事訴訟規則26 條(c)項之規定,訴訟繫屬法院或關於口頭詢問事務之採證進行所在地法院,得依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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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File Wrapper Search System

  4. 一種快閃記憶體儲存管理方法,其係用於一快閃記憶體模組,該快閃記憶體模組包括N 個第一資料區塊以及至少一第二資料區塊,該方法包含有: 分別執行單層單元資料寫入以及執行一應用於容錯式磁碟陣列的資料管理機制之一錯誤 更正編碼操作產生一筆資料之一對應的校驗碼; 將該筆資料中的N 個群的資料以及該對應的校驗碼中的該N 個群的資料所對應的N 個 校驗碼分別寫入至該N 個第一資料區塊,令該快閃記憶體模組將該N 個第一資料區塊所 分別儲存之該N 個群的資料以及該N 個校驗碼寫入至該至少一第二資料區塊,其中該N 個第一資料區塊中的一單元所儲存之資訊的一位元數不同於該至少一第二資料區塊中的 一單元所儲存之資訊的一位元數;以及 當寫入資料至該至少一第二資料區塊且突然發生關機時,令該快閃記憶體控制器放棄該 ...

  5. tiponet.tipo.gov.tw › Gazette › internetGazettetiponet.tipo.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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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提供智慧財產局專利公開資訊查詢服務,方便使用者快速獲取專利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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