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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告憲法法庭評決受理之案件,認其審查客體有分別裁判,並另行分案必要者,經大法官111年3月9日決議,得依其性質及程序類型字別,另分新案。其分案作業程序由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

  2.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3. 2024年7月19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等規定於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 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及監察院(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 ...

  4. 憲法法庭,是中華民國政府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司法院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司法大廈4樓。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大法官擔任,審判長由司法院院長兼任。

  5. 2021年12月17日 · 本文. 新制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上路後,從人民主張法規範或 裁判 違憲, 聲請 憲法審查,到案件進到 大法官 手上,這整個過程會如何運作呢? 首先,大 法官 用開會審理案件的制度,將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 憲法法庭 取而代之 [1] ,也就是用審判的方式取代會議議決。 既然要捨棄會議,就會增加一些有點像現在各級法院審判一般民、刑事、行政案件的程序,例如書狀交換、 閱卷 等,制度上稱為審判化、法庭化。 此外,也有專屬於憲法法庭的程序,例如把聲請書和答辯書公開在網站上等。 一、開啟憲法訴訟的鑰匙:聲請書的審查(見圖1) 圖1 案件如何進入憲法法庭實質審理? 資料來源:陳琦姸 / 繪圖:Yen.

  6.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憲法增修條文 13條第2項(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民國94年修正憲法增修條文 5第4項,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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