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條文內容. 友善列印. 條文內容.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 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 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法條.

  2. 法規名稱: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一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PDF. 附件二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立人社員名冊.DOC.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PDF. 附件三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DOC.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PDF. 附件四合作社社員增減月報清冊.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3.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依據及分類.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汽車運輸業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4. 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處理準則.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監理機關為寄行車輛駕駛人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分兩個階段辦理。. 第一階段已自七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五日止辦理登記,未 ...

  5. 本條文有附件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一、引擎或車身(架)號碼及拖車標識牌應與來歷憑證相符。 除小型車附掛之拖車外,拖車標識牌及車身(架)號碼打刻應符合附件十七之規定。 二、消音器作用正常,排氣管完好。 三、方向盤應在左側。 四、腳煞車、手煞車效能、平衡度合於規定。 五、著地輪應為四輪以上,最前軸著地應為二輪。 前輪側滑度合於規定。 六、各種喇叭應合於規定且不得裝設可發出不同音調之喇叭。 七、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七規定。 八、車輛尺度、顏色、車身式樣與紀錄相符,車身標識合於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十、雨刮、照後鏡完備,平頭大型車有前照鏡。

  6. 第 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 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予記點: 一、有本條例下列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 (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

  7. 條文內容.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