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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秘研字第 1090021980號函修正發 布. 法規附件:. 交通部公路局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規定彙編.odt. 交通部公路局暨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規定彙編.pdf.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免費聯絡電話:0800-080412 本電話僅供本網站 ...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時間:. 113.5.29.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 之1、第63條、第63條之2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 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法規附件:. 道路交通管理 ...

  3. 一、車輛安全檢測項目之車種代號及其適用規定. L類車輛: 1.1 L1:指汽缸排氣量在五0立方公分以下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在五馬力以下,且其最大車速未逾五0公里/小時之機車。. 1.2 L2:指汽缸排氣量在五0立方公分以下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 ...

  4. 中華民國 111年3月10日交通部公路局路運大字第1110019700D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公路汽車客運業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事件裁量基準.odt

  5.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交通部公路局路監駕字第1090155713A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附件: 附件-大型重型機車駕駛人路考評分基準暨成績紀錄表.pdf

  6.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行政院院授交字第107500827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7點、第19點、第39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附件: 車輛管理手冊.odt

  7. 乙類大客車應於車門、安全門及車頂逃生口或距該出口三十公分之範圍內裝設綠色標識燈,且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於安全窗或距安全窗三十公分之範圍內裝設綠色標識燈。 (二)緊急出口標識應以中文「緊急出口」及英文「Emergency exit」標識於乘客輕易可視之車內及車外緊急出口或其鄰近位置。 中文標識字體於安全門者,每字至少十公分見方,於安全窗及車頂逃生口者,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 (三)應於乘客輕易可視之緊急出口控制裝置或其鄰近位置標示操作方法。 四、車門. (一)門框高: 1、甲類大客車:至少一百八十五公分。 2、乙類大客車: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3、丙類及丁類大客車:至少一百一十公分。 4、設於單層開放式大客車之無車頂區域者,得免符合門框高之規定。 (二)門框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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