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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概括約定應配合事業單位加班,勞工是否即有加班義務? (一)概括同意加班之勞動契約條款,應解為無效: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2. 2016年1月7日 · Jan 07 Thu 2016 01:15. 公司說未滿半小時不計加班,如何反駁?(會員1510-00612 ). (以下內容經本工作室改寫刊登,由義務律師郭曉丰&邱羽凡提供諮意見). 爭議事件過程:. 我是一家藥廠的作業員,平日和假日常常被故意拖延下班時間,超出雙方約定的正常 ...

  3. 2014年10月14日 · 其實,雇主漠視勞動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依法是可以處罰的! 因此,本工作室特以本系列專文將以「簡單的表格」舉例說明一些「不該發生卻常見」之雇主違法應處罰的行為,讓大家好好的為雇主進行勞動基準法之總體檢,如發現有雇主相關可能涉及違法之情形,應主動進一步提出諮詢,以尋求救濟方法,勇於拒絕違法,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Q1:關於「工資給付」,雇主哪些行為可能違反勞基法而應該處罰呢? 例:小明在幸福搬家公司工作,為按時計酬的搬家工人,每小時的工資為新台幣110元,於每月的5號結算發薪。 另外公司還規定若搬家弄壞客人的物品要自己賠償、被客訴一次扣300元的「客訴懲罰金」。

  4. 2013年12月17日 · 【勞動之友專欄】我的討薪之路. 撰文:台中 W( 勞動視野工作室「勞動之友」會員 ) 原本以為找工作是很單純的一件事,只要勞資雙方互相信任和尊重,今年六月中換了職場,面試時和新公司老闆算是相談甚歡,因為前一個職務工作內容很類似,而我也想儘快有個工作,所以老闆提到公司有簽約制度時,我並不以為意,認為會說「員工是公司重要資產」的人,應該會善待員工,當時還認為找到好老闆了。 隔天就報到上班了,因為對職務內容熟悉,所以很快就上手;到職二三天後,有個疑問:為何老闆沒有要求我提供證件以加入勞健保呢? 原來,要簽約後才能被加入勞健保,而老闆的意思是,為免加入退出的麻煩,所以試用期間看看彼此是否適合? 我心想:「這樣不對啊! 」,但為了保住工作,只得默默接受……

  5. 2016年2月16日 · Feb 16 Tue 2016 11:53. 主管指示假日出勤只能領加班費,不能補休,但明明過去可以二擇一,如何處理? (會員1512-0067) 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爭議事件過程: 會員為公家機關約聘僱人員. 公司於國定假日(元旦)經徵得本人同意假日加班,約定加發一日工資或補休一日(六個月內補休完畢)二擇一。 該日工作時間為中午十二時到下午六時,共計六小時(有出勤記錄可查)。 又選舉投票日當天,也經徵得本人同意於該投票日加班,工作時間亦同。 但是,事後公司主管跟當日出勤人員說,一律申請加班費不得補休。 申請加班費是加發一日工資,申請補休只能六小時(有LINE說明只能請加班不能補休。 )我想可能是有人跟主管反應,投票日當天只能領加班費,不能用補休來代替。

  6. 2013年6月14日 · Q1:什麼是加班? 什麼時候上班算加班? 答:「加班」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延長工作時間」,所指的是「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原則上每天的法定正常工時最高為8小時(*註:這邊先不考慮「變形工時」的情形),勞資雖然可以約定不同於勞基法的的工時,但不能比勞基法的規定更不利,所以只能約定低於8小時的每日正常工時。 如果勞資間約定正常工時為10小時,由於已違反法定工時8小時的法律規定,所以還是只能認為正常工時為8小時,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另一個情形是,如果勞資間約定每日正常工時低於8小時,例如7小時,因為勞資雙方已作了有利於勞基法的約定,因此應依勞資約定來區別正常工時和加班時間,將超過7小時以外的工作時間算入加班時間。

  7. 2013年9月22日 · (1) 小蓁的平日每小時工資不是 133 元,而是 158 元,因為全勤獎金和技術工職加給都是工作報酬而屬於「工資」的一部分,計算加班費時應該一起納入,生日禮金是公司贈予的賀禮金,不屬於工資,所以不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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