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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1日 · 以仲介房屋買賣為業,其於仲介中自應審酌所有權狀及相關文件之真偽,如未盡此注意義務致使被上訴人蒙受損失,即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責。 」,換言之,最高法院認為仲介業有上開情形,也是一種過失侵權行為。 而實際上受雇為仲介業執行仲介業務的經紀人或營業員,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 26 條第 2項: 「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的規定,必須與仲介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另外,現在房仲業的經營模式除了直營店外,亦常以加盟為之,如果加盟店有上述應賠償責任的情形,總公司要不要負責呢?
房屋仲介業者於房屋買賣時,可能已經和買主談好價錢卻又回頭與. 賣方殺價,以賺取更高的利潤,即所謂「回頭殺」。 又所謂「三角簽」乃. 指房仲業者將房屋先售予投資客,發現有第三人出售更高之價格,房仲業. 者復又將仲介房屋予新買家,而將房屋跳過第一任買主,而直接登記於第. 二任買主名下,因此房仲可獲取二次仲介費用,而第一任買主又可省掉稅. 金等過戶費用。 仲介業者以不實資訊告知買方或賣方而獲取利益,不無屬以詐術令他人. 陷於錯誤,使自己獲取原本不應獲取之利益,已構成刑法詐欺罪(如板橋. 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30號判決) ,而在民事責任上,則應負起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民法第544條. 賠償責任。 (二)製造「假合約」的手法.
也讓我更加期待進入房仲業的新生活。 我是今年剛畢業想走仲介的社會新鮮人^_^ 本身有點內向,但是想趁著年輕闖闖看房仲業務, 給自己一點挑戰, 爬了很多文,看了一些經驗談, 請問妳對於剛接觸房仲的新鮮人有什麼建議或特別要注意的嗎?
2011年4月14日 · 通常房仲人員是受僱於房屋仲介公司從事仲介房屋或土地買賣等不動產業務,買方交付給仲介的斡旋金,是房仲人員業務上持有之物,如果將斡旋金挪用不還,會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的業務侵占罪。 但有些人並不是受僱從事仲介業務,而是以個人身分從事不動產居間仲介,此類仲.
2013年3月8日 · 現在為了避免這樣的情況,就衍生出了, 把費用檯面外、公開化,雖然不見得真正避免檯下的 ^^ 加上房仲業大量的帶看,的的確確也是會增加公共用電或進出不易管制等執的情形, 而房仲即然是從事區域精耕後而為居間買賣的, 對於得罪當地社區這種事,自然是不願意, 只要有成交機會,對於付一些些帶看費, 就可以帶看房子,又不用一些五四三的刁難的情況下, 也不見得真的不願意付,所以,愈來愈多的社區開始收這個帶看費了! 那他到底合不合理? 說實在的,你情我願,見仁見智,各有立場,本文難論。 那合不合法呢? 首先,若照題目上的意旨來看,先看這件事: 管委會可以訂立這個收費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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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
把我和房屋仲介連接了起來 於是 我就這樣莫名奇妙的踏入房仲業 我一直記得我上班的那天是05年中國情人節的隔天 拍謝阿!!快要到精彩的地方了~~稍微在等一下阿! 我總是要鋪路一下 預告:第二集 ㄧ腳踏入房仲業的菜鳥,該學的基本功有哪些呢?拭目以待
【林帝佑 台北報導】根據不動產仲介公會統計,2011年第1季房地產消費糾紛有389件,相當於每天發生4件以上的糾紛。不動產仲介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李同榮表示,為提升仲介服務品質、保障消費者權益,將推出線上申訴系統,民眾遇到不動產消費糾紛可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