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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2. 不动产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二、成屋:指领有使用执照,或于实施建筑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筑物。 三、预售屋:指领有建造执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将来完成之建筑物为交易标的之物。 四、经纪业:指依本条例规定经营仲介或代销业务之公司或商号。

  3. 经纪业指依本条例规定经营仲介或代销业务之公司或商号仲介业务指从事不动产买卖互易租赁之居间或代理业务。 六、代销业务:指受起造人或建筑业之委托,负责企划并代理销售不动产之业务。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 第四章 耕地保護
    • 第五章 建設用地
    • 第六章 監督檢查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

    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七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三)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統...

    第三十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總量減少...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徵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土地權利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土地權利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勘測;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履行職責,需要進入現場進...

    第七十四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

    第八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適用本法;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六條在根據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前,經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繼續執行。 第八十七條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 公布於 民國65年1月8日. 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0064 號令. 建築法 (民國73年) →.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16 日 制定47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6 日公布 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47 條. 中華民國 33 年 8 月 30 日 修正全文50條. 中華民國 33 年 9 月 21 日公布 2.國民政府 ...

  5. 一、總體要求 [ 編輯]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修訂)》(以下簡稱「本準則」)規範了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 本準則明確了租賃的定義和識別標準,並分別承租人和出租人對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 ...

  6. 士冠禮。. 筮於庿門。. 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韠,即位於門東,西面。. 有司如主人服,即位於西方,東面,北上。. 筮與席、所卦者,具饌於西塾。. 布席於門中,闑西閾外,西面。. 筮人執筴,抽上韇,兼執之,進受命於主人。. 宰自右少退,賛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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