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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4566號. 修正「期貨商客戶 保證金 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期貨商客戶 保證 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 主任委員 黃天牧.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設置、使用及控管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為強化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之管理作業,以保障期貨交易人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期貨商應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存放期貨交易人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之金融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 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期貨商應將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 契約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送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報本會備查。

  2. (一) 期貨業繳存設置保證金、 營業保證金 或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應經本會核准經營保管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 1、屬本國銀行(含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 銀行法 組織登記之子公司)者,其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 (2) 前開 (1)所定之最低比率,經本會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高者,不得低於提高後之比率。 2、屬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者,其總公司之信用評等等級應達下列標準之一: (1) 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3. 金管會訂定「期貨交易法」所定「依期貨交易人之指示交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相關規定. 一、期貨商依期貨交易人 指示交付 其於國內(外)客戶 保證 金專戶內之賸餘 保證金 、權利金,至其國外(內)客戶保證金專戶,係透過金融機構以轉帳方式辦理其 ...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期貨商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之相關規定. (一)期貨交易人因支付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 契約 (以下簡稱國際合作商品)結算 ...

  5. 金管會核釋期貨交易人之債權人對該交易人為強制執行,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尚無違反「期貨交易法」規定. 張貼於 法令新知 (2014年)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金管證期字第1030023421號. 核釋期貨交易人之 債權人 對該交易人依法 ...

  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期貨商繳存設置保證金、營業保證金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銀行,應符合之條件. 1、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最低比率。. 2、前目所定之最低比率,經本會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 ...

  7. 一、 有關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十條第四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期貨商繳存籌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指定機構」、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證券商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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