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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雖然說要在完美的環境工作多少有點太過理想化,但起碼可以不讓職場陷入常聽到的「有毒環境」,因為有毒的職場有害員工的身心靈健康。. 根據 華爾街日報 的報導指出,美國公共衛生署署長維偉克.莫西(Vivek H. Murthy)曾表示:「有毒的工作場所對工人有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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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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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勞工因違反勞基法,經雇主不經預告解僱:依勞委會七十七年七月十八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四八五二號函及七十七年八月六日勞資一字第一七一五號函之解釋,勞工既經解僱,縱使未滿三個月再返回工作,仍應視為新勞動契約的開始,年資應重新計算。 (二)勞工自請離職:勞委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八六七號函認為,勞工既然自請離職而終止勞動契約,即使未滿三個月再重返工作,仍應係成立新的勞動契約關係,其年資如無合併計算之約定,自應重新計算。 (三)勞動契約尚未屆滿即行資遣:勞委會七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七十九勞資二字第 一四八五號函認為,雇主與勞工所定勞動契約尚未屆期即行資遣,並具領資遣費,與勞基法第十條條文之規定不同,有關勞工之工作年資,雇主得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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