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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5日 · 1. 非公務機關例如一般公司等裝設監視錄影器其所得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對象(「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參照),所以雇主裝設行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2.雖然我國法院過去認為雇主在其有使用權之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本為其利用其有使用權之財產且雇主為保護其財產自可採取相當之保護措施再員工本負有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於勤務時間對雇主應負專心業務之義務不論勞雇間是否另有具體工作規則之制定雇主為維持其企業秩序解釋上自有權利對勞工提供勞務之情況加以監督權限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判決)」,但是自從我國於2010年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縱使雇主再以上述法院主張為基礎,也不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2. 答: 第一、什麼是值班? 1.我國法院在判斷是不是為「值班」時,多會依照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的函釋:「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在下班後繼續工作,但不是從事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也就是勞工值(夜)班時的工作與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有所不同,多會被認定為值(夜)班。

  3. 2014年12月11日 · 備妥錄音錄影設備 (錄工作討論內容) 及照相設備 (照工作場所時鐘),並於加班時段請教主管工作處理事宜 (拍照錄音錄影存證)。 申訴前的某天在公司統一之打卡時間快到時將錄音筆或手機錄影錄音功能開啟貌似忘神地投入工作致未能按統一時間打卡 ...

  4. 2015年1月14日 · 由於雇主有可能竄改勞工的出缺勤紀錄因此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1 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查扣公司電腦主機及勞工薪資發放紀錄等以便確保真正的出缺勤紀錄以及比對勞工是否有領取加班費其加班費的計算式如何等事項設法證明第二份出勤紀錄

  5. 2011年8月3日 · 序號 勞基法84-1指定工作者 工時限制 1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 (87.7.27勞動二字第032743號公告) 1.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

  6. 2014年7月23日 ·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 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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