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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5日 · 1. 非公務機關例如一般公司等裝設監視錄影器其所得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對象(「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書函參照),所以雇主裝設行為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2.雖然我國法院過去認為雇主在其有使用權之場所裝設監視錄影機本為其利用其有使用權之財產且雇主為保護其財產自可採取相當之保護措施再員工本負有遵守公司工作規則及於勤務時間對雇主應負專心業務之義務不論勞雇間是否另有具體工作規則之制定雇主為維持其企業秩序解釋上自有權利對勞工提供勞務之情況加以監督權限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46號判決)」,但是自從我國於2010年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後,縱使雇主再以上述法院主張為基礎,也不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範。

  2. 2014年12月11日 · 備妥錄音錄影設備 (錄工作討論內容) 及照相設備 (照工作場所時鐘),並於加班時段請教主管工作處理事宜 (拍照錄音錄影存證)。 申訴前的某天在公司統一之打卡時間快到時將錄音筆或手機錄影錄音功能開啟貌似忘神地投入工作致未能按統一時間 ...

  3. 2015年1月14日 · 由於雇主有可能竄改勞工的出缺勤紀錄因此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之 1 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查扣公司電腦主機及勞工薪資發放紀錄等以便確保真正的出缺勤紀錄以及比對勞工是否有領取加班費其加班費的計算式如何等事項設法證明第二份出勤紀錄

  4. 2014年10月14日 · 以勞動條件檢查而言,檢查內容以雇主有無遵守勞基法為主,但實務上有勞工向勞工局或勞動檢查處申訴公司未投保勞保、提繳勞退或投保健保,惟勞保、勞退(新制)及健保的各該主管機關為勞保局及健保局. 雖然勞工局或勞檢處也可以幫忙函轉,只是機關間公文往返,將拖延稽查時間。 且實務上,檢查員可能將有關勞基法之申訴事項檢查完畢後,於回復申訴人檢查結果時,才一併將其他申訴事項移往例如勞保局或健保局另案調查。 故建議勞工針對不同機關管轄事項,分開申請檢查或稽查。 例:小瑩在第一大飯店的廚房當助理,工作一個月後發現雇主沒有幫她保勞保和健保,也沒有提撥勞退,要加班時由雇主用line直接通知而且沒有加班費(不來加班則再扣薪),加上廚房設備老舊致小瑩多次被燙傷。 小瑩想要申訴,應該找什麼單位申請最恰當呢? .

  5. 2014年7月23日 · 舉例而言如果您在職務上毀損了公司的電腦則雇主向您無法求償時可以在向您找已簽署人事保證書的保證人求償。 (二) 這在民法規定範圍內是可以自由簽署的,舉例而言,民法有規定,此約定擔保期間,不得逾三年。

  6. 答: 第一、什麼是值班? 1.我國法院在判斷是不是為「值班」時,多會依照內政部74年12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57972號的函釋:「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如果勞工在下班後繼續工作,但不是從事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也就是勞工值(夜)班時的工作與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有所不同,多會被認定為值(夜)班。

  7. 2015年4月15日 · 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制度法源:臺北市勞動局按勞動檢查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報請所屬勞動檢查機構核准後,邀請相關主管機關、學術機構、相關團體或專家、醫師陪同前往鑑定,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創立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制度」,並訂定「台北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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