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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2. 中央 主管機關 依本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 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3. 公告:修正「自中國啟程經香港或澳門搭乘轉機航線入境旅客須持有健康證明及裁罰規定」之實施期間至112年2月6日(112年2月1日至112年2月6日) 2023/2/2 公告:「自國(境)外進入國際及小三通港埠船舶之抵達前通報事項及裁罰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

  4. 法令規章. 傳染病防治法.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感染症防治中心. :::

  5. 2020年1月20日,因應國際已有多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案例,國家衛生指揮中心針對該疾病開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由疾管署署長 周志浩 擔任指揮官。 1月23日, 行政院 將該指揮中心提升為二級開設,指揮官改由時任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擔任,副指揮官由時任內政部政務次長 陳宗彥 擔任。 2月27日,行政院將該指揮中心再提升為一級開設 [1],指揮官繼續由時任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擔任。 2020年3月9日,增設副指揮官並調整內部組織運作 [2]。 4月15日,增設法務組。 6月7日,疫情記者會從每天舉辦改為一週一次,訂於每週三下午2時舉行 [3]。 2021年1月12日,因應 部桃群聚感染事件,重啟每日記者會。

  6. 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7.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 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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