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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核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 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2. 保險業應確實執行其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前條所訂定之招攬 保及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對於其招攬、核保及理賠人員未依規定執行業 務者,保險業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3. 一、保險業從事保險招攬之業務人員資格、招攬險種、在職訓練、獎懲及權利義務,其中在職訓練包括保險業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4. 各會員之核保人員進行核保作業時,應本諸核保專業,考量各會員自身之 風險承擔能力,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訂定其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其中在職訓練包括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 參加公平對待六十五歲(含)以上客戶 ...

  5. 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10492575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增訂第 16-1 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條文對照表.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

  6. 2020年8月28日 ·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2020-08-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904932021號. 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八. 條。. 附修正「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六條、第七條 ...

  7. 主 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6 條、第 7 條、第 18 條及「投資 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業經本會分別以 109 年 8 月 2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021 號令、同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932

  8. 第一項所稱保險通報機制,係指保險業於受理要保書、同意承保出單及保 險契約狀態有異動時,報送人身保險契約之特定資料至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並於執行核保作業時至該系統查詢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相關資訊 ,以作為作成核保決定之參考。

  9. 2023年7月27日 · 一、依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四目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旅行平安保險集體彙繳件業務,若同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且要保人、被保險人已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之行動服務平台或網頁完成聲明同意投保者,得認屬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四目規定所稱「其他法令規定足資證明要保人投保意願之相關證據或填報內容」之情形: (一)被保險人係為參加政府機關、村里辦公室、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學校舉辦之國內旅遊。 (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為同一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限。 (三)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限制: 1、身故保險金額不高於新臺幣二百萬元。

  10. 法規名稱: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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