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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4日 · 7名聯合國人權專家向中國發聯署信,對當局利用國安法起訴香港的政治人士感到擔憂。 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上月曾以違反國安法為由被捕。 (盧翊銘攝/資料圖片) 聯署信指出,任何被中國認為是顛覆性、分裂主義、恐怖主義或與外國勢力勾結的行為,中方都可以就此施加懲處,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認為《國安法》破壞香港法官及律師的獨立性和自由表達的權利,亦損害了中方指港人可享有「一國兩制」下廣泛自由的承諾。 【港版國安法】台港策進會預算增7倍 陸委會:照顧港人在台生活 國安法|小學列提升國民意識為關鍵項目 要求學生「對國家忠心」 中德外長會晤 馬斯促中方收回港版國安法 王毅稱拒絕外國干預 國安法|周庭明首報到稱感非常不安:若被起訴將面對以年計還押 港版國安法|逾20人涉違例被捕 鄧炳強:反中亂港份子陣腳大亂.

  2. 2020年6月7日 · 全國人大會議上月底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引起社會爭議,有聲音指這繞過《基本法》第23條「應自行立法」規定。 民主黨創黨主席、資深大律師李柱銘今日(7日)出席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時提到,一向反對侵害港人人權自由的法例,如果能完全確保23條立法後不傷害人權自由,相信連民主黨亦會支持立法,但現時北京的做法,恕難支持。 李柱銘提到,會奉勸青年人不要做激烈行為,但現實上青年人不會聽他們「和理非」的說話。 (資料圖片) 稱「革命搞港獨」不可能實現. 李柱銘指,回歸廿多年一直沒有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責任在建制派及政府身上,責怪一個在野的陣營是不合邏輯。

  3. 2022年7月13日 · 有委員質疑《香港國安法侵害公民權利,並以煽動罪打壓民主自由。 政府代表團回應稱,《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包括《基本法》和《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0年5月22日 ·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周五(22日)上午開幕,議程包括審議「港版國安法」,草案主要針對4類行為,包括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 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王晨同日上午解說草案時,提到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機關,可在港 ...

    • 中央有立法責任 特區有憲制責任
    • 法案受人權公約規範 保障嫌疑犯人權
    • 港府成立國安委 警方及律政司設相關部門
    • 香港政府按香港法律原則執法及審訊
    • 特首委任本港法官處理案件
    • 中央在港設國安公署 港府無法處理時出手

    第一個要點是明確中港兩地政府在立法上的責任。文章指香港訂立國家安全相關法規是中央政府的根本責任,但特區政府亦有憲制責任守護國家安全,並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文稿特別提到一點,是本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而政府亦要採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

    第二個要點是「港版國安法」必須保障人權,並要受到《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範,保障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並要有假定無罪原則、一罪不能二審等保障嫌疑人原則,相信這是為了消除港人及外界對於法案會否侵犯人權的擔憂。

    第三個要點是特區政府要建立國家安全相關機構,例如國家安全委員會,而澳門在訂立《基本法》23條之後,亦設置了國家安全委員會,相信港版國安委會有相似的架構與作用。 此外,該段落亦要求香港警察設立專責國家安全的部門,而律政司亦同樣要設立國家安全相關團隊,處理執法與起訴事宜。

    第四點是要明確罪行的內容及罰則,文稿透露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但暫未透露具體細節。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則表示,4項罪行刑期由3年至10年不等,「與香港的刑法大致相若」。 不過文稿亦加入「保險線」,在草案的附則部份列明,若香港特區法律與「港版國安法」不一致,則適用「港版國安法」之規定,而「港版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

    第五點則是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法官委任。文章提到由香港法律體系的法官來處理案件,但與一般審訴時法官由司法機構安排不同,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法官是由行政長官委任,可選範圍包括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 至於外界討論過的是否禁止外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今次條文並無相關內容。

    第六點就是中央在港成立國安公署。駐港國安公署料是繼中聯辦、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以及解放軍之後,第四個中央駐港機構。公署主要工作是分析及策劃各項涉及國家安全的政策,「監督、指導、協調、支持」執行相關法案。 條文指,國安公署在絕大部份情況下都不會執法,執法、審訴等過程均由香港相關部門負責。條文指,「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表示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

  6. 2021年10月25日 · 在不穩定環境中難以運作 主席稱關閉決定與國安法有關 國際特赦組織主席Anjhula Mya Singh Bais解釋,決定與港區國安法有關,指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人權組織不可能在香港自由地運作,亦難以在無懼受到政府報復下繼續工作。

  7. 2021年10月13日 · 他們認為《港區國安法不符國際法和中國人權義務,是不正當地利用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指控,來扼殺基本權利行使,又敦促政府廢除及獨立審查《港區國安法》,並以書面向中國政府表達關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