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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安意外通報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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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上下班通勤中發生之交通事故無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詳見 職業安全衛生法問答集)

  2.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須通報的規定向誰通報? 要怎麼通報? 資料更新時間:110-12-29 13:57.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工作者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在知悉後8小時內通報所在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發生死亡災害時。 (二)同一災害發生工作者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在1人以上,送醫後經醫院診斷通知需住院治療時 (不包含留院觀察)。 二、職業災害通報管道,可以選擇以電話或網路通報: (一)高雄市政府勞動檢查處:電話 (07)7336959。 (二)通報網址:https://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類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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