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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2月5日 · 精神賠償(又稱精神慰撫金)是指非賠償財物上的損失;雖然當事人沒有受到具體財物的上損失,但可向對方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遇上糾紛,受到財損或身體上的損害,相信大家都知道被害者可向對方要求『損害賠償』,那精神賠償呢? 人為所造成的損害,在目前台灣的法律制度上有『請求損害賠償的制度』 例如:因車禍造成的損害賠償,再來就是大家都聽過的『精神賠償』 只是關於『精神賠償』的金額,到底能請求多少才是合理的呢? 以下,整理較常見的幾種精神賠償,一起來了解下,關於請求精神賠償,在民法中規定: 最後,到底請求多少精神賠償的金額才是合理? >>>其實精神賠償並沒有固定的標準. 舉例來說,假設受損害者為總統或台灣首富,可請求的精神賠償基本上就一定與多數民眾有較大的落差.

  2. 2020年1月18日 · 狀況一:對方控制慾很強,總強迫我做不想做的事情… 例1:對方強迫我要刪除前男友的照片. →可能會成立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外,依現行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而可以準用部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條文,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也就是不一定要雙方必須曾經或現有同居狀況了。 點這看如何聲請保護令 . 點這看如何提告. 例2:只要吵架對方就會動手打我. →可能成立刑法第 277 條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 」、第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及前述的強制罪外。 也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2019年5月5日 · 1.同居: 法律只有規定夫妻間有同居的義務,但並沒有強制規範同居義務的履行地點。 因此,若是夫妻之間有約定,或者一方能證明原本住所不適合履行同居義務,就可主張以其他住所做為履行同居義務的地點。 2.正當理由: à若夫妻有無法或有不宜同居的狀況時。 由於夫妻各來自於不同的家庭背景、成長環境也不同,所以有不同的個性與思想,因此法院一般會斟酌雙方的工作、教育程度、社會地位與平日相處情況等等之正常夫妻的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來做判斷。 義務二:『家庭費用和家庭事務的分擔』 住一起當然自然會產生家庭費用和事務的分擔. V 所以民法第1003條與第1003-1條明定,夫妻是對方在日常家務的代理人. 也就是可以幫對方做一些事情,像是簽收信件、從戶頭拿錢買家具等等。

  4. 2018年3月11日 · 首先釐清一個觀念. 告訴權與追訴權 (大家常說追溯期)的概念是不太一致的。 告訴權: 當被害人受到損害時,此時就產生「告訴權」。 多是適用在告訴乃論的犯罪類型。 e.g通姦罪. 通姦屬告訴乃論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亦即,在知道配偶有通姦的犯罪事實及相姦人起,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如未提出,即喪失告訴權,就不得提出告訴. **********************************************************************************************************************************************

  5. 2018年3月26日 · 想確定自己找的律師是否為真?. 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baseSearch.aspx. 工作上有糾紛,相關權益有哪些. 網路線上查詢參考:https://yurenju.github.io/laborrights/#/. 提告前先催告用的存證信函. 線上存證信函下載 https://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load ...

  6. 2020年1月19日 · 1.必須把特定物品交給對方. >>>《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等等. 2. 必須滿足特定方式. >>>《要式契約》不動產一定要完成移轉登記、兩願離婚一定要向戶政機關為登記. 因此,若只是打電話口頭約定餐廳,而因為店家已經承諾保留座位、準備餐點,兩者之間的契約就已經成立,是不容耍賴的喔! 而店家已經為履行契約之準備而支出相當的費用,也推拒掉其他顧客的預定。 →所以若反悔,店家可依據民法第267條,仍可請求食材費的損失. 口頭約定就已經算契約成立,但事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尤其最常見初創業者尾款常收不到,這時若有相關可證明彼此協議. 例:line對話記錄或email來往記錄可以佐證曾經協議就可要求對方付款. 若對方仍不願付款,你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點這看.

  7. 2015年9月2日 · 我們來看看楊姓婦人觸法了嗎? 根據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只要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了解或知道其狀態,不需要實際上真的看到或聽到就算! →雖然楊婦將李女照片上馬賽克,但好友一看便知是李女,成立「公然」。 √「侮辱」:指讓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足以貶損特定的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楊姓婦人發文:「實在是看不下去了,忝 (恬)不知恥,我怕眼晴長了針眼」忝 (恬)不知恥含有攻擊的意味,故成立「侮辱」 因此,楊姓婦人觸犯了刑法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另方面,使用別人圖片觸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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