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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 運動彩券是台灣合法授權的體育投注彩券,運動彩券目前提供包括棒球、籃球、足球、網球、羽球、冰球、美式足球、賽車、高爾夫、撞球等超過10種運動項目、20種玩法供消費者投注。運彩分析包括NBA、MLB、NHL、NFL、中華職棒、日本職棒、世界足球等賽事運彩分析,提供你第一手及最準確的運 ...

  2. 一、經銷商的查核及違規處理.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二十條,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經銷商,或令發行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資料。 經銷商對於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派員查核經銷商,遇有六個月內累計三次本人及其代理人同時不在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或遇有六個月內連續四次本人不在銷售處所內,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有下列事實或行為者,除第一款規定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有下列運動彩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經銷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 (1)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 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直轄市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縣 (市)為新臺幣四十萬元.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予以輔導;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定之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單一會計年度內無經銷商因業績未達標準被取消資格,且該區單機月平均業績達該區月銷售額標準百分之二百以上者,該分區得自動遞補一名經銷商備取資格者為正取.

  4. 台灣運動彩券虛擬通路投注服務使用條款(投注前請詳讀). 啟動及使用台灣運動彩券網站(網址: www.sportslottery.com.twm.sportslottery.com.tw ,以下簡稱為「本網站」)所提供虛擬通路投注服務(以下簡稱為「本服務」),須遵守「運動彩券發行條例」、「運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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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一、附則.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應報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二、附件:運動彩券經銷商體育運動專業知識認定標準.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體委綜字第 10000258933 號令發布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4條第4項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05289B 號令發布修正. 教育部體育署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50039582B 號令發布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