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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2. 第 1 條. 為確保糧食安全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灌溉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農地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之 ...

  3. 業務主軸. 供水節水專區. 水利法修正新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臺灣各區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 水利工程資訊.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水環境建設. 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一般性海堤. 韌性臺灣-全國治水會議. 水利節專區.

  4. 主管機關審核依本第五十五條規定投資興辦水利建造物所增闢水源之地面水權引用水量,應參酌該水利建造物蓄水範圍內之平均入流量、實際蓄水容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

  5. 水利法及其子法規. 水利法 Water Act. 1.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7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71 條;並自 32 年 4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44 年 1 月 19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3、3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52 年 12 月 10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99 條;並自同日施行. 4.中華民國 63 年 2 月 2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10、11、18、19、20、26、34、36、37、39~41、46、52、60、63、65、71、73、79、81~83、85、87、89~95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19-1、47-1、60-1、 60-2、60-3、65-1、69-1 條條文.

  6. 法所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 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

  7. 列印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行政院定自108年2月1日施行. 107年6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6601號. 總統令公布修正水利法條文. 新增第七章之一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新增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十三及第九十三條之九至 ...

  8. 本辦法所稱河川,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育或區域. 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並經公告之水道。 前項河川依其管理權責,分為中央管河川、直轄市管河川及縣(市)管河川三. 類。

  9. www.6laws.net › 6law › law水利法

    ﹝1﹞ 本法所稱水利事業,謂用人為方法控馭,或利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以防洪、禦潮、灌溉、排水、洗鹹、保土、蓄水、放淤、給水、築港、便利水運及發展水力。

  10.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事務組)甄選工程員徵才公告. 113-09-03. 一、有意報名者,請先點選下方「經濟部水利署甄選報名網站」完成線上登錄作業【請務必自行確認登錄成功(經歷欄位請依時間先後完整登錄歷任職務)】。. 二、另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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