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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權人(如:負責人、董事長)應遴用防火管理人(如:經理、店長、管理人員等),負責監督管理場所內的防火管理事項。 擔任「防火管理人」者,需為管理或監督層次之人員,並經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接受12小時以上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擔任。 並且,每3年至少應接受複訓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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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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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教材. 初訓-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內政部消防署. 中華民國. 106 年1月編訂. 第三章 員工教育與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第一節 員工之教育訓練方式. 防災教育之必要性. 防火防災教育訓練. 防火管理體制及消防防護計畫,即使制定之法令或文書非常完善,若實際從事防火管理業務之人員,不瞭解自已的角色與任務,最後恐仍流於形式,無法有效執行防火管理作為,達到火災預防目的。 因此,從事防火管理業務者,除要熟悉並因地制宜制定消防防護計畫,令場所內相關人員了解外,對於推展業務之策略,乃至業務必備之知識,均需有充分準備。 由以往起火事例及延燒之案例發現,許多事故皆起因於用火用電時未注意,或環境不良。

  4. 防火管理人講習初訓簡章及報名表. 一、開課依據: (一)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二) 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及計劃」。 二、開課目的: (一) 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 協助學員通過防火管理人訓練,訓練期滿且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本會報消防機關審核,通過後正式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 三、辦理單位: (一)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二)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四、訓練時間:初訓01/12-13 (兩天),第一天上午8:15 報到,第二天上午8:15報到 五、訓練地點:澎湖縣馬公市大賢街160號(澎湖縣勞工育樂中心) 六、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5. 第一條. 本辦法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第三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五條.

  6. 本辦法之授權依據。. 第二條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一定 ...

  7.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8. ← BACK. ★具有消防學經歷者如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得免予訓練遴任為防火管理人但仍須接受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規定至少每三年一次之講習訓練內政部85.10.11台 (85)內消字第8584156號函本項消防學經歷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曾於消防機關或警察局 ()消防單位服務任警佐 (委任)以上職務持有證明者。 2.專科以上學校或警察學校消防系 (科、組)畢業,持有證明者。 3.曾於專科以上學校修習消防安全、消防設備、消防警察等消防課程一學分以上,持有證明者。 消防法第13條:(消防防護計畫之製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