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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七六六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七0000六一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八條(原名稱:防疫資源管理系統實施辦法 ...

  2. 01 法規與查核作業說明. 相關法規:.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105.4.1.增修).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新興傳染病暨流感大流行應變整備及邊境檢疫計畫核定版. 查核作業說明:. 113 年度防疫物資-個人防護裝備 (PPE)查核作業說明.

  3. 中央主管機關依疫情之需求,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 中央主管機關於非流行疫情期間,得將 ...

  4. 2004年9月1日 · 一、本署重新建構智慧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下稱SMIS),將取代現行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 (MIS),包括個人防護裝備、生物防護裝備、流感抗病毒藥劑、防疫藥品器材 (不含採檢器材)、愛滋結核藥劑及抗蛇毒血清等6項物資子系統。. 茲為利本署各權責業務組/區 ...

  5. 依據行政院禽流感防治第62次聯繫會議決議訂定三級庫存之「全國防護裝備安全整備調整方案」,各縣市衛生局及醫院應完成外科口罩、N95等級以上口罩、連身型防護衣安全儲備量之設定且不得為0,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實地查核時盤點數量與MIS庫存量相符,且大於等於 ...

  6. 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前條徵用時,應對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簽發徵用書,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之生產設備或原物料。 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7. 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 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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