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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3.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一、 一般規定,如附表一。 二、 塑膠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二之規定。 三、 乳品用容器、包裝材質,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另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一般規定. 類者 合「金屬合金類-與食品直接接觸面為合成樹脂塗漆者」之規定。 各溶劑之模擬對象,說明如下( 玻璃、陶瓷器、施琺瑯之器具、容器項目不適用): 水: 模擬盛裝pH 5以上之食品。 4% 醋酸、0.5% 檸檬酸溶液: 模擬盛裝pH 5 以下( 含pH5)之食品。 正庚烷:模擬盛裝含表面油脂及脂肪性之食品。 20% 乙醇溶液:模擬盛裝含酒精成分之食品。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過程之使用溫度達100 °C以上者,其溶出條件為95°C,30分鐘。

  4. 2023年1月11日 · 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發布日期:2023-01-11 | 更新日期:2023-01-11 發布單位:食品組.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衛授食字第1111303439號令. 檔案下載. 發布令. 總說明. 對照表.

  5. 衛生福利部 (以下簡稱衛福部)今 (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 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 ...

  6.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不得有不良變色、異臭、異味、污染、發霉、含有異物或纖維剝落。. 專供3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 ...

  7. 2. 食品衛生管理法( 續) 第 三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 用洗潔劑之檢驗,其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未定檢驗方法者, 得依國際間認可之方法為之。 修改法源依據.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修正為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 用洗潔劑之檢驗方法訂定依據.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修正為第三十八條) 研究檢驗組食品化學科職掌. 食品化學之檢驗、研究及評估. 食品化學之檢驗方法擬訂. 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檢驗. 支援及協助衛生局及其他機關之檢驗. 食品化學檢驗實驗室品質保證系統管理及相關作業. 各區管理中心及衛生局技術之支援及協助. 其他有關食品化學研究檢驗事項.

  8.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 17) 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 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5 15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