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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 חוקי היסוד ,罗马化 ( 英语 : Romanization of Hebrew ) :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2.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來語: חוקי היסוד ,羅馬化 ( 英語 : Romanization of Hebrew ) :χuke ha-yesod),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3. 以色列基本法》(希伯来语: חוקי היסוד ‬, 罗马化 (英语:Romanization of Hebrew):χuke ha-yesod),是指 以色列 颁布的十四份 宪制性法律 文件,在该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数份必须经 以色列议会 绝对多数意见下才能更改。 《基本法》不少内容是基于《以色列独立宣言》。 《基本法》规定国家部门的组成和主要职能,以及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同时亦保护人权,虽然不少个人权力早已被 以色列最高法院 通过普通法而得到保障。 [ 1 ] 《基本法》中,《人类尊严与自由》拥有最高地位,最高法院有权根据此法废除所有与之有冲突的法律,纵然是国家紧急状态下亦不能逾越。 [ 2 ][ 3 ]

  4. 第1條 耶路撒冷:以色列首都 第2條 總統、國會、政府與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第2條 總統、國會、政府與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第3條 聖地的保護 第3條 聖地的保護

  5. 以色列基本法》,是指以色列頒佈的十四份憲制性法律文件,在該十四份法律文件中,有數份必須經以色列議會絕對多數意見下才能更改。 《基本法》不少內容是基於《以色列獨立宣言》。

  6. 不少基本法是基於以色列獨立宣言。基本法規定國家部門的組成和主要職能,以及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係。基本法同時亦保護人權,雖然不少個人權力早已被以色列最高法院通過普通法而得到保障。

  7. 该两部人权基本法为《基本法人类尊严与自由以及基本法职业自由》。 1992年,以色列最高法院通过宪法改革,赋予了《以色列基本法》的宪制统治地位。 [9] 宪法修正. 以色列议会拥有法定的最高立法权,能够通过组成多数制定任何法律。 除非《基本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修改条件,否则议会甚至能制定与《基本法》有冲突争议的法律。 目前《基本法》中,仅有两条有明确修改条件: 《基本法:国会》第四条《选举系统》规定,任何针对该条例的修改,须经议会121席中,61席的多数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