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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檢方指出,吳男和林男涉嫌向值勤員表達若接獲意外死亡或自殺通報,可透過電話私下告知事發地點,業者再派員趕赴現場,或轉給其他配合的禮儀公司,如果順利承接,將提供新台幣1 萬元到2萬元不等的佣金。 新北地檢署在民國101 年4 月12 日指揮台北市調查處,兵分2路前往吳男及林男位於新北市三重區及板橋區住居處搜索,當場查扣大筆帳冊及亡者名單,經清查後,將7名當時任職110 及4 名119勤務中心人員,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移送地檢署偵辦。 檢方認為,被告等人有受理民眾報案,並有向上級陳報及通知的職權,雖私下告知殯葬業者,但因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難以認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的行為」。

  2. www-ws.pthg.gov.tw › Upload › 2015pthg解讀妨害秘密

    按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係為保障隱私權,而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做出規範。. 其中條文所稱「無故」,乃指無正當理由,至於判斷是否具正當理由,除應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進行判斷外,並應符合立法 ...

  3. 綜觀本案賴員違失之主要肇因,僅係其個人輕忽保密規定而造成,加上主管人員未能適時予以改正,然卻引發陳情( 檢舉) 人之不滿, 事件尚屬單純,惟仍應深入檢討究責,避免再發生類似案情致觸法,並保護民眾權益,及維護機關信譽。

  4. 基隆市政府產發處雇員張姓女子被控將聯合稽查時間和對象,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中間人方式,洩漏給電子遊戲場和養生館業者,法院審理後,判張女2年徒刑,得科罰金,緩刑4年。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時任基隆市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管理科約雇人員張女,從民國108 年1 月起至109 年11 月間,及106 年、107年間某時,將市府聯合稽查時間和對象,逾百次透過LINE 傳送訊息給黃男、王男、張男和沈男,再由4 人分別洩漏給10多家電子遊戲場業者。

  5. 彙整相關公務機法令規定、洩密違規案例,以及可能導致洩密管 道與因素,並結合機關各項會議及活動,有計畫有系統的利用各種 時機向同仁宣導,使每一同仁均能瞭解相關法令規定。

  6. 腦,進行例行維修,檢察長林綉惠認為有檢察官帳號被入侵,事地檢署內部資 料及個資外洩,請示法務部展開調查。 【參考法規】

  7. 民眾乙於民國 110 年 4 月向 市政府陳情:「位於 街之丙 所有房屋前斜坡佔用道路,妨礙交通安全」。. 市政府函令 公所通知屋主限期改善,副本另函發陳情人乙,案件分由甲辦理。. 甲簽辦公文,通知屋主丙於文到 10 日內清除前揭違建,惟於發函時疏未注意,將前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