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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 3 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 4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 5 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 6 條. 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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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ssport Act
Passport holders shall keep possession of their ...
- 沿革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細則依護照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護照之製定,指護照之規劃、設計及印製。 護照之頁數由主管機關定之,空白內頁不足時,得加頁使用。 但以一次為限。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第 4 條.
2023年1月3日 · 發布日期:2023-01-03. 發布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資料點閱次數:86329.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國民政府制定發布全文十七條.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三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四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七月十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原出國護照條例為本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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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第三條 護照由主管機關製定。 第四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 護照:指由主管機關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發給我國國民之國際旅行文件及國籍證明。 二、 眷屬:指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而尚在就學或已成年而身心障礙且無謀生能力之未婚子女。 第五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第六條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我國國籍者。
2022年12月28日 · 外交護照包括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人員派駐或前往無邦交國家或地區所持用具有外交性質之護照。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但書規定換發之護照效期,依原護照所餘效期核發。 第7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法定代理人,指有權行使、負擔對於 ...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3421號 令. 法規體系:. 外交部/領事事務類. 立法理由:. 1040610護照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00120護照條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