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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本章概要. 1.1.1 本章適用於建築物使用之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 1.1.2 說明防火金屬門扇及門樘之材料、安裝、施工、檢驗等之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依據契約及設計圖示之規定,凡屬於防火金屬門扇框料與其相關之周邊零料、配件、五金、固定件、玻璃、填縫劑及門樘之組立、安裝等均屬之。 1.2.2 為完成本章節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完成後之清理工作亦屬之。 1.2.3 如無特殊規定時,工作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門扇、門樘、止風板、連動桿、門扣、把手、玻璃、玻璃壓條、防雨條、輥輪、排水器、鉸鏈、檔塊、補強鋼料、錨接頭、螺釘、鉚釘、固定支架、必要之五金、預埋配件等。

  2.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3.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簡化建築用防火門(以下簡稱防火 門)檢驗作業,特訂定本原則供同型式防火門判定。. 二、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型式:指門組件之門扇結構、門扇數量、門扇開啟方式 ...

  4.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5. 有關台電的新增設用戶配電場所設置規範,與防火門相關規定如下: (1) 防火門應使用常時自動關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並依審定設計圖所標 明之位置裝設。

  6.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7. 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 空部分、電扶梯間、安 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 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 道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 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 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 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 劃分隔。

  8. 防火門部分將蒐集國內外防火門相關規範,防火捲門部分將蒐集我國防 火捲門試驗法、UL 對超大尺寸防火捲門之評定原則及其他關於超大尺寸防 火捲門配套標準機械、金屬材料等,藉以瞭解各國使用防火門及超大尺

  9. 蒐集我國、英國、美國之防火門及防火捲門規範及UL等國際重要評定機構對防火門及防火捲門(或含附設小門)測試之試體尺寸規定,包括BS EN 15269-2、BS EN 1634-1、UL Subject 10及超大尺寸防火捲門評估基準等。

  10. 現今「建築技術規則」對防火門僅定義「常時關閉式」及「常時開放式」防火門之分別,但未針對其使用場所之條件進行說明;另現今防火捲門面積之規範(CNS 4212 重型捲門組件)限制捲門尺寸最大面積32平方公尺以下,淨寬度8公尺以下,進而限制設計者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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