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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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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5月28日 · En. 英文/中文. n.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8年2020月XNUMX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本書七侵權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1164條規範了因侵犯民法權益而引起的民法關係第1165條行為人的過錯侵害他人的民法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演員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該演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1166條行為人損害他人的民法權益的,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該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應當遵守。 第1167條侵權行為危害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停止侵權,消除妨害或消除危險。 第1168條兩個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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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

      中國民法典:第七卷侵權責任(2020 ) 類型: 法律法規-法 ...

    • 立法

      英文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23)中華人民共和國家 ...

  2. 【目. 壹、概說 侵權責任的概念 侵權責任之立法的基本體例 侵權行為責任 態樣:侵權行為責任與危險責任 侵權責任法保護之客體 ( 一)概說 ( )德國民法及臺灣民法的規定模式 ( )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模式 侵權行為責任與危險責任 侵權責任之賠償義務人及賠償請求權人 一自己責任原則及直接受害原則 二、責任能力或識別能力 (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 能力 ( 二)、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者 三、為他人行為負責 ( 一)、概說 ( 二)、監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之行為 ( 三)、用人單位 ( 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安全義務 ( 五)、場所提供者之安全義務 柒、責任之競合與優先. 次】

    • 概觀
    • 修訂
    • 內容

    侵權責任法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誌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誌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誌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或者合併、分立時請求權人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財產損失計算】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4. 2020年8月4日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融合緊跟時代發展制定新的侵權責任規範回應社會提出的需求修改不當的侵權責任規則救濟權利損害保障民事主體行使權利的行為自由我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在侵權責任法的基礎上編纂的與侵權責任法相比結構進行了調整內容有了新的增加特別是對侵權責任的性質進行了根本性的改變通過立法的傳承和發展形成了新的面貌體現了鮮明的中國特色。 2009年,我國單獨制定侵權責任法,該法是在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單獨規定,並在其中詳細規定「侵權的民事責任」的基礎上,單獨制定的民法單行法。 這一立法背離了大陸法系民法典的立法傳統,改變了侵權責任之債的性質,使侵權責任脫離債法而歸屬於民事責任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