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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編號 道路狀況 禁停標線別 劃設方式 說明 1 交叉路口 10公尺內 紅實線 1.自兩側路緣交叉頂 點起算左右各十公 尺。 2.幹道之交叉路口可 依路況調整劃設紅 線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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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
    • 20041208073900Z
  2. 交叉路口. 10公尺內. 紅實線. 自兩側路緣交叉頂點起算左右各十公尺。. 幹道之交叉路口可依路況調整劃設紅線長度。. 依據處罰條例第55條及道安規則第111 條規定。. 該路段未劃設禁停標線時,仍不得臨時停車。.

  3. 一、停車格位. (一)車輛停車位.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以下簡稱設置規則)第一百九. 條規定,車輛停放線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停放車輛之位置與範. 圍,同時對於專用性停車位(如裝卸貨專用等),為有效規範其. 停放秩序,訂定相關規定,並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 有關各車種停放線劃設規定如表1。 表1 車輛停車位劃設規定一覽表. ┌────┬───────────┬──────┐. │ 車種別 │ 劃設線型及設置原則 │ 尺寸 │. ├────┼───────────┼──────┤. │小型車停│白實線,線寬10公分。 │長5-6公尺 │. │車位 │ │寬2-2.5公尺│.

  4. 其他人也問了

  5. 1. 開放停車路段必須有足夠之路寬供寬2.5公尺之消防車及救護車通行2.開放停車區內之淨空原則(視現況劃設禁停紅黃線):交叉路口停車場出入口公寓樓間出入口防火巷口消防栓機關或單位或民眾個案申請之禁止停車區

  6. ( )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 )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 )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 五)紅實線. 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7. 高停車需求土地使 用考量 如機關場所、醫療機關、辦公大樓、百貨商店、金融機 構等,應酌情考量開放路邊臨時停車。 紅黃線劃設原則及 其長度 原禁停紅線長度扣除紅線區段可供臨停之路段若大於 等於10公尺才規劃路邊臨停。 例外處理 經評估不宜開放但考量駕駛人步行距與路邊臨停需求, 單一街廓長度小於100公尺時仍不宜開放臨停,惟若其累 計路段長度超過200公尺時,應酌量開放一段禁停黃線區 。

  8. 本標線為紅色實線線寬除設於緣石正面者以緣石高度為 準外其餘皆為一0公分。 本標線得加繪紅色「禁止臨時停車」標字,三0公分正方, 每字間隔三0公分,沿本標線每隔二0公尺至五0公尺橫寫 一組 。 本標線禁止時間為全日廿四小時,如有縮短之必要時,應以 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 (92.01.2 修正) 第55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 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 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 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者。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者。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 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