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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1日 · 一般侵權有哪些種類?民法第 184 條包含三種型態的「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 有什麼客觀要件?須有加害行為:包括積極作為及消極不作為
2018年11月14日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的功能在於,解決因不法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的損害,應由誰來賠償,並且界定出賠償的範圍 [1] 。 二、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 不同的侵權行為,民法交由不同法條處理。 為了讓大家更認識此制度,有必要介紹侵權行為的種類。 一般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中包含了三種侵權行為的類型(表1),分別如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2] )。 本文先介紹此類型,以下其他類型將於後篇文章中介紹。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損害他人利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3] )。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損害他人的權利、利益(民法第184條第2項 [4] )。 作者整理。 (二)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類型是指民法第185條至第191條之3的類型。
2018年10月24日 · 行為人的加害行為是要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導致損害他人權益;並且應進一步就該法律的規範目的加以觀察。 而所謂「保護他人的法律」是指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也就是一般防止妨害他人權益或禁止侵害他人權益的法律而言 [8] 。 但如果是專以保護「國家公益」或「社會秩序」為目的之法律,則不包括在內 [9] 。 被害人是該法律所想保護的對象 [10] 。 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也是該法律所想防止的。 (二)主觀要件. 依據民法第184條第2項但書,此類型的主觀要件是先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行為人可以舉反證推翻 [11] 。
2023年6月17日 ·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4條的規定,共有三種類型 [1]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 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 註腳. 民法第184條 :「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支持我們,打造屬於眾人的法律百科. 貢獻者: 法律百科 認證法律人 李惠婷 認證法律人. 民法中的侵權行為規定,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兩大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民法第184條的規定,共有三種類型: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於過錯致人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 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 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 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為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為,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為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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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行為是什麼?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智慧財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基本介紹. 中文名 :侵權行為. 外文名 :Tortious conduct. 概念 :侵害人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套用領域 :法律. 基本概念,相關理論,過錯說,不法行為說,賠償責任說,存在問題,構成要素,過錯,不法,損害事實,侵權界定,指導思想,界定方法,特殊侵權,特徵,外延,違約區別,分類,構成要件,侵害,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 民事責任 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天秤座法律網.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第186條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