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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 」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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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 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私人或團體依其他法令規定,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相關機. 關辦理登記或申請核准舉辦之訓練、活動或課程,不適用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訂定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 第 4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得依本準則及各直轄市、縣. (市)補習班管理自治法規規定,申請設立補習班。 前項私人屬自然人者,包括依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國人。 第 二 章 名稱、類科、課程及修業期間. 第 5 條. 補習班分為技藝及文理二類,得合併設置。
短期補習班 (以下簡稱補習班) ,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傳授實用技藝為. 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3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 容,由補習班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 (市) 政府核備. 。 第 4 條. 補習班之授課得採定時制、按日制、間日制或週末制。 每週授課時數及時. 間,得依補習學科性質及實際情形訂定,並報請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或縣 (市) 政府核備。 前項授課時數每班級每週不得逾四十四節,授課時間每節以五十分鐘為限. 。 第 二 章 設立程序. 第 5 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擬具設班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主.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總說明.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三十日修 正公布,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 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 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 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 為配合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科與課程、修業期間、設備與管理、負責人與教職員工之條件、收費、退費方式、基準、班級人數與學生權益之保障、檢查、評鑑、輔導、獎勵、廢止設立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準則定之。
首頁. 常見問答. 終身教育. 列印內容 [另開新視窗] ::: 【補習班】補習班的定義為何?是否都要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開班招生?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 「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2.民眾如欲辦理補習業務,應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4、5條規定辦理籌設立案程序,未經本局核准立案前不得對外招生、收費及授課。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滿意度調查 此頁資訊有幫助嗎?
常見問答. ::: 【補習班】何謂短期補習班,可否設置課輔班(或俗稱的安親班),相關規定為何? 1.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所稱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於固定場址,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本規則所稱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指固定場址位於臺北市,對外招生達五人以上,並收取費用,辦理本法第三條所定短期補習教育之機構。 」故依法不得辦理安親課輔業務。 2. 另有關設置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一節,相關規定可逕至本局網站查詢教育局首頁 > 科室業務 > 終身教育科 > 補習教育股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業務. 連絡電話:1999分機6425、6428. 常見問答.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 36 條.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予公告: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其情節重大。 二、核准立案後未經核准停辦,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 三、核准停辦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 四、經停止招生處分,仍繼續招生。 五、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其情節重大。 六、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其情節重大。 七、出售、贈與、出租、設質立案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