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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職業訓練? 面對全球化的競爭,除了硬體的提升外,「人」是優勢競爭的最大資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配合行政院所產業發展指導方針,歷年來透過專精且具前瞻性的規劃,提供了各類形態的計畫與訓練,無論是提供給轉職、發展第二專長的待業者職前訓練,辦理勞工進修的在職訓練,透過訓練資源的整合,建構了一套完整的職業訓練網絡。 但是,你以為政府提供的訓練課程,都是些老掉牙的過時課程嗎? 那你就大錯特錯了!! 時下最具話題性的職業訓練,例如「網拍教學」、「寵物美容」、「咖啡館經營管理」、「禮儀師」、「新娘秘書」、「飲料特調」、「創業行銷」等等,勞動力發展署通通為您一網打盡。 誰有資格參加職訓呢?

  2. Q: 職業訓練是什麼,對我有何好處嗎? A: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於具參加職訓需求之失業者,經由就業服務諮詢與適性評估,協助安排參加相關的職業訓練,以提升失業勞工之就業能力,儘速重返就業市場。

  3. 職業訓練局成立於民國70年3月2日,原隸屬於內政部,掌理全國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輔導等事項。 配合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76年8月1日成立,職業訓練局同時改隸,下設泰山、北區、中區、南區4所職業訓練中心。

  4. 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 整合網::: 網站導覽 | 關鍵字查詢 字級 | 大 中 小 搜尋 目前位置:首頁 導覽按鈕 會員專區 | 登出 手機版選單 會員資料 瀏覽過的課程 我報名的課程 關鍵字查詢 ...

  5. 職業訓練機構應有專用教室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及配置飲水及盥洗設備等,並符合訓練品質規範。 專用教室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點三平方公尺;但其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應置職業訓練師,按其訓練容量,每十五人至少置職業訓練師一人,未滿十五人者,以十五人計算。 前項職業訓練師,於事業機構、學校、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之職業訓練機構,得由該設立主體符合職業訓練師資格之人員調充之。 第 6 條. 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資料。 三、職業訓練師名冊。

  6.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 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第 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7.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導致失能程度達到第2至第15等級,參加政府機關主辦、委託或政府立案之訓練機構職業訓練課程,每月總訓練時數超過100小時以上,可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8. 本署於民眾就業前開辦職前訓練,以多元方式協助民眾求職,幫助企業求才;勞工就業期間,亦提供各種在職訓練課程,積極建置職能基準,提升整體勞動力;為照顧就業弱勢民眾,對於身心障礙者、中高齡、二度就業婦女及原住民等特定對象提供各種就業協助

  9. 本法所稱職業訓練,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之實施,分為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轉業訓練。 主管機關得將前項所定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之職業訓練事項,委任所屬機. 關(構)或委託職業訓練機構、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 辦理。 接受前項委任或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資格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 條. 職業訓練應與職業教育、補習教育及就業服務,配合實施。 第 4-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訓. 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與辦理職業訓練等服務資訊,以推動國民就業所需. 之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第 5 條.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10. 為整合各機關提供服務之資訊,便利民眾即時取得,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負責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整合提供最新的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