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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2. 護照 是旅行證件的一種. 旅行證件 指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或國際協議頒發並被外國承認和接受可用做國際旅行憑證的各種證件的總稱,包括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按其章程頒發的通行證。 [1] 旅行 證件通常向其他政府保證:持證人可以返回發證國。 旅行證件通常為小冊子形式,以允許其他政府(司法管轄區)發放 簽證 以及 出入境查驗章戳 。 旅行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是指包括護照和旅行證件在內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狹義是指除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即護照代用證件。 旅行證件有時並不用於證明 國籍 ,如 難民旅行證 。 護照 [ 編輯] 護照 除了作為旅行證件,還用於證明具有發證國 國籍 。 有些國家明確不承認不被其 外交承認 的政府簽發的護照。 [2] 非公民護照 [ 編輯]

  3. 2024年5月21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證分為普通簽證、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和公務簽證。 1989年加蓋於 美國護照 上的單次有效中國口岸簽證. 1998年 羅湖口岸 中國邊檢 簽發的單次中國口岸簽證. 2009年 中國駐伯斯總領事館 簽發的單次入境旅遊簽證部分簽發機關 外交部駐澳特派員公署 )仍在簽發此版本簽證 [3] 2011年簽發的粘貼於 美國護照 上的60天多次往返中國旅遊簽證. 2019年6月1日起由 公安機關 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訪問)簽證樣本. 2019年6月1日起由 公安機關 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團體簽證樣本. 中國駐奧克蘭總領事館 2023年簽發的30天單次中國旅遊簽證. 中國外國人入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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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05年10月12日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簡稱旅行證是代替護照使用的旅行證件用於發給不便或不必持用護照的中國公民取代自1951年起頒發1990年4月停止使用的歸國證明書 [1]。旅行證有一年一次有效和兩年多次有效兩種版本 [2],一般為兩年多次出入境有效 [3]。

  7. 5 天前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有關部門發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用於出入國境和在國外證明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1] ,也是定居國外無中國大陸 戶籍 和 居民身份證 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 華僑 )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一種身份證明 [2] ,相關辦事機構可以通過接入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台的應用系統進行聯網在線查詢獲得護照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普通護照、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和 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 。 其中,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公務普通護照被統稱為因公護照,普通護照曾經被稱爲因私護照。

  8.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大陸地區人民 、 香港居民 、 澳門居民 在轉換身分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前不適用護照條例,除經中華民國外交部等主管機關認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華民國護照之必要之申請資格外,原則上不予核發 [註 1] [2] ,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與執行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掌理 [註 2] [3] ,中華民國護照由外交部、 駐外使領館 、 代表處 、或 辦事處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簽發。 [註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