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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動部-有關勞工與雇主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之勞動權益. 一、查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所定「試用期間」,自86年6月12日修正刪除後,現行勞動法令已無明文規範,勞雇雙方可依工作性質不同,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間,惟於該 ...

  2. 勞動部已訂定「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並置於勞動部就業平等網-便民服務專區,歡迎各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勞動部已訂定「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並置於勞動部就業平等網 - 便民服務專區,歡迎各事業單位參考運用。.

    • 何謂職場性騷擾?
    • 何謂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 何謂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 申訴方式
    • 增加外部申訴管道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一、僱用受僱者10人以上未達30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依同法第38條之1第4、6項規定,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6項規定,得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違者,依同法第38條之1第2、...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若事業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需聘請具備性騷擾調查相關學識經驗者參與調查時,可運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查詢專家資料。 勞動部、衛福部、教育部

    勞工於求職時或受僱後,如遭遇上開性騷擾情事,並認雇主未善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可填妥「新北市政府勞工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書」後,以傳真(02-89522178)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訴。 相關表單下載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於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符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若勞工遭遇職場性騷擾,有上開情事,可填妥「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書」,以傳真(02-89522178)或郵寄(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7樓)方式向本局提出申訴。 相關表單下載

  3. 常見問答 (Q&A) 特定性契約核備之「主管機關」? 係指勞動契約成立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 【勞委會 (現改制勞動部) 84年11 月22日(84)台勞資2字第142875號函)參照】。. 「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 所詢「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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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雇主服務. 聘僱外國人入國三日及接續聘僱通報. 直接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 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 移工求才證明領件查詢. 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 雇主聘前講習. 變更外國人住宿地. 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