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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航班本身對攜帶香菸沒有限制規定但要去的國家或地區的海關對香菸有限制規定。 具體限制的數量,要看樓主入境的是哪的海關。 如果入境中國中國海關規定每人限帶香菸400支也就是2條或雪茄100支或菸絲500克。 如果是香港居民入境中國大陸,海關規定:每人限帶香菸60支或雪茄15支。 如果入境香港,海關規定:每人限帶香菸200支或雪茄50支或菸絲250克。 如果入境新加坡,海關規定:條包裝香菸必須繳稅。 如果入境澳大利亞,海關規定:年滿18週歲,每人限帶250支香菸或250克菸草製品。 如果是入境美國,海關規定:年滿21歲,每人限帶香菸200支(一條),或雪茄50支。 禁止攜帶古巴產菸草製品入境。 如果入境瑞士、奧地利、義大利和荷蘭等,海關規定:年滿17歲,每人限帶香菸400支。

  3. 大陸地區. 一、 限制入境物品. 1、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2、烟、; 3、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植物 (均含標本)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 4、國家貨幣; 5、海關限制入境的其它物品。 二、 限制出境物品. 1、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 2、國家貨幣; 3、外幣及其有價證券; 4、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保密機; 5、貴重中藥材; 6、一般文物; 7、海關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三、 禁止入境物品. 1、各種武器、仿真武器、彈藥及爆炸物品; 2、偽造的貨幣及偽造的有價證券; 3、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膠卷、照片、唱片、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 (光碟)、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 4、各種烈性毒藥;

  4. 2019年7月23日 · 每個國家都有針對菸酒入境進行管制出外旅行時務必要注意各國法規以免入境時受罰。 各國攜帶免稅菸品數量一覽表。 圖/轉載自新頭殼. 上述內容僅限於非商用供個人自用或消費的範疇且旅客要符合該國規定可攜帶菸品的年齡台灣為20歲)。 基本上,各國對旅客出境時攜帶菸品數量無特別管制,只是要注意攜帶總量價值須符合各國申報標準。 以台灣來說,出境攜帶香菸數量無明確限制,但若總價值超過美金2萬元,出境時就需要向海關申報。 要注意的是,雖然出境不會限制數量,但入境會。 請依照入境國家的法規,攜帶合法數量的菸品或向海關申報。 另外,入境台灣時若攜帶超過規定的免稅額數量,香菸總數在1,000支內,扣除免稅額後的數量需要向海關申報、繳稅後才能放行。 若超過1,000支的話,則需以廠商名義辦理報關進口或退貨。

  5. ::: 入境旅客攜帶菸酒通關須知. 資料來源:臺中關. 自2021年1月1日起入境旅客未依規定申報攜帶超量菸酒之 裁罰金額將調整籲請旅客特別注意! ※自2022年1月1日起旅客攜帶菸酒入境可攜帶年齡門檻分別為菸品20歲酒類18歲。 一 、 每位旅客入境時可以攜帶多少菸酒?是否均需繳稅下列攜帶菸酒相關規定之適用對象菸品為年滿20歲之入境旅客酒類為年滿18歲之入境旅客。 ※以下數量均須包含免稅商店 (或機上)購得之菸酒產品。 (一)免稅規定 (免申報): (二)限量規定 ( 有申報 ): (三)裁罰規定 ( 未申報 ):

  6. 入境攜帶菸酒有限量關務署呼籲旅客注意相關規定.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之免稅菸酒數量為酒類1公升 (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 成年旅客攜帶超過免稅數量之菸酒,經向海關主動申報者,於酒類5公升 (不限瓶數)、捲菸1,000支或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等限量內,扣除前開免稅範圍,可向海關申請補稅放行;超過限量者應檢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攜帶超過免稅數量未向海關申報者,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由海關沒入,並分別按每條捲菸新臺幣 (下同)500元、每磅菸絲3,000元、每25支雪茄4,000元或每公升酒2,000元之基準裁處罰鍰。

  7. 2023年1月3日 · 因應民法成年年齡及相關法規修正自112年1月1日起旅客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規定可攜帶菸酒年齡門檻分別為菸品限年滿20歲酒類限年滿18歲方可攜帶入境符合前開年齡門檻之入境旅客如主動申報者所攜帶供自用菸品酒類之限量規定如下: 一、菸品: 未逾捲菸200支或菸絲1磅或雪茄25支 (3者擇1),得免徵進口稅 (即免稅數量),超逾免稅數量應由紅線 (應申報/通關諮詢)檯向海關申報通關,未超過捲菸5條 (1,000支)或菸絲5磅或雪茄125支者,得於扣除免稅數量後,徵稅放行。 應徵稅捐為關稅、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之加總,計算方式如下: (一)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率 (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查詢)。

  8. 境旅客攜帶自用農畜水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環境. 及動物用藥限量表. 說明: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免辦輸入許可證放行,如超過前開限額而未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應依規定稅放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超過其限量或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應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三、入境旅客攜帶本表物品,如屬應施檢疫品目範圍者,仍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 二、非處方藥品不得超過六種,單一品項不得超過六瓶(盒、罐、條、支、包、袋);合計不得超過十八瓶(盒、罐、條、支、包、袋),且不得超過一百八十顆(錠、丸或粒)、一公斤或一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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