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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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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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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 ...

  2. 大陸地區資金進出臺灣地區之管理及處罰,準用管理外匯條例第六之一、第二十、第二十二、第二十四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於臺灣地區之金融市場或外匯市場有重大影響情事時,並得由中央銀行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其他必要之限制或禁止。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同年九月十八日施行,在兩岸關係發展上,具有歷史里程碑之意義,對於兩岸交流秩序之建立,及兩岸良性互動關係之推展,已發揮奠定基石之作用。. 本條例之檢討修正 ...

  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現在位置】 最新六法 〉〉 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無論從事哪個行業,都要抱著為大家服務的心】 【法規名稱】 。 簡讀版 。 相關子法 。 相關題庫1 。 題庫2 。 相關裁判 。 免費索取 。 司法院書狀範例 1。 範例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2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8日 章節索引 〉〉 法規內容 〉〉.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373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96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行政院(81)台法字第3166號令發布定自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起施行. 2‧.

  5.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迄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間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其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臺定居。 前項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 一、現(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6. 答:目前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想要申請中國大陸父母親來臺定居,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國大陸的父母親必需要年滿70歲以上,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審核後,可以排等數額(每年數額60人),等到排到數額後就可以

  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1]、《兩岸人民條例》、《兩岸關係條例》、《兩岸條例》,是中華民國在國家統一 [2] 前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即中国大陆)之間的民間各種往來而訂定的律例,於1992年9月18日起施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