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公務人員年終獎金何時發放 相關

    廣告
  2. 專營各類高普考用書,內容齊全豐富,讓您勝券在握,歡迎洽詢! 錄取率再創新高!專營各類高普考用書,內容齊全豐富,讓您勝券在握,歡迎洽詢!

搜尋結果

  1. 2014年4月20日 · 備註大台灣總工會工作規則第13條規定:「工會每年發給專職會務人員年終獎金一個半月於農曆新年前十五日發放。 」) 答: 對於大台灣總工會上開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勞工離職時應結清工資之義務應依下列各點分析之第一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 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是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依此一規定,我國法院不少判決認為如果不是經常性的給付就不屬於工資,就年終獎金而言,因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又規定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獎金,所以有不少看法認為年終獎金因不具有經常性而不屬於工資。 不過,年終獎金是否因為被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排除就絕對不屬於工資?

  2. 2016年2月16日 · 加班費的發放方式公司硬性規定只能領加班費可以嗎明明公司還有補休的選項加班單子上有二個選項勾選)。出勤六小時可領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申請補休只能休六小時可以這麼做嗎? 您好: 就所詢問題,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3. 2013年9月22日 · 【說明】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若雇主為了規避給與勞工加班費而篡改、偽造勞工的工時記錄、加班記錄,這種行為會讓勞工能領到的加班費減少,對勞工的財產權造成損害,已然構成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其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的工作時間,應依法給與加班費。

  4. 2015年6月16日 · 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也就是說,勞工朋友正常工時改採週休二日制度。 此外,本次修正勞基法第30條第7項規定也指出,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也就是說雇主自明年1月1日起必須配合將勞工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外也不能因為這樣的縮減去減少原與勞工約定之工資。 如果雇主違反未配合縮減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或因為縮減正常工時去減少勞工工資,依新修正勞基法第79條第1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雇主對勞工出勤記錄應記載至「分鐘」為止,且應保存「五年」;不得拒絕提供給勞工:

  5. 2014年10月14日 · 雇主沒有依法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工資清冊未記載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或工資清冊未依法保存五年 如果小明想調閱工資清冊,查看自己的工資記錄但雇主表示沒有記錄,則可能違法。 這種違法,可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罰鍰。 79I

  6. 2014年8月13日 · 且需注意的是小平雖然在契約中概括同意假日加班但第5條中還約定雇主必須有公務需要方能使勞工於例假日及其他規定應放假之日出勤而不能恣意隨時令勞工於假日值班延長工作時間。 再者,〈勞基法〉第5條不能強制勞動、第42條勞工有正當理由可拒絕加班,「均非」責任制可以特約排除之規定,也就是說,即使是責任制勞工同樣勞基法受此二條文之保護,因此雇主仍然不可以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加班;如果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更不能因此論斷勞工曠職。 三、小平可以請求加班費嗎?

  7. 2015年6月15日 · 如果雇主上法院告我該如何應對? 邱羽凡律師、蔡晴羽律師 (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諮詢意見: 第一最低服務年限之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依您之留言,「勞動契約中有提到未滿二年離職要賠償一個月的薪資」,此即涉及實務上常見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對於該年限之相關議題,請參閱本工作室「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一)提前離職要賠償嗎?」乙文(http://labor vision.pixnet.net/blog/post/61859209)。 大體而言,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方屬有效。 如該條款有效而且有約定勞工應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的話,勞工在法律上仍可主張違約金的酌減。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