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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第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第 4 條. 公務人員任現職,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如係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如係調任同一官等或降調低一官等職務,得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所敘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

  2.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七)奉派代表國家參加與本職有關之國際性比賽,成績列前三名者。 (八)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

  3.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 ...

  4.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是規範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的法律依據,內容包括考績(成)的種類、標準、評定、申訴等事項。本網站提供該法施行細則的全文,以及相關的法令、要點、表單等資料,供公務人員及相關單位參考。

  5. 考試院今 (1)日上午院會審議通過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並於近日內函送立法院審議考試院表示鑑於考績實務存在功能不彰問題為期落實公務人員考績意旨發揮績效管考的積極功能銓敘部乃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由於考績法制的研修是各界關注的焦點為彙集修法共識廣徵各界對於考績法制研修的看法及意見除銓敍部辦理11場次座談會廣徵學者專家企業界及公務人員意見外考試院及銓敍部亦分別委託私立世新大學民意調查研究中心輔仁大學統計資訊學系辦理民意調查並邀集各機關開會研商討論綜整各界意見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陳報考試院審議

  6.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發布日: 民國 38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561號. 法規體系: 銓敘部/考績.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1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2 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第 3 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 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 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7.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 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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