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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略以,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公務人員12 月2 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 第9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12 月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477&Page=7949&inde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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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應由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3. 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 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十二月二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 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獎金,以最後在職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二、十二月二日以後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資遣、死亡、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或轉任(調)不適用本法規定之機關,經依本法辦理考績者,其考績獎金依考績結果以在職同等級且支領相同俸給項目者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 三、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考績獎金按考績結果以次年一月一日在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所支俸(薪)給總額為準。

    • 12月2日以後退休之公務人員,如遇次年1月1日公務人員待遇調增,其退休當年考績獎金應以調薪後之數額發給。111/12/02。
    • 奉准於12月間(除12月1日外)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其當年考績晉年功俸(或本俸)一級無從執行者,得比照改發1個月獎金。110/04/08。
    • 12月2日以後退職、辭職、撤職、免職及死亡者,當年考績結果應晉級部分,得否比照無級可晉,改發1個月獎金。110/04/08。
    • 公務人員奉准於12月2日以後資遣,當年考績結果應晉級而無法執行部分,比照退休人員改發給1個月獎金。110/04/08。
  4.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7 條規定:「(第1 項)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一、甲等:晉本俸一級,並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2 項)前項所稱俸給總額,指公務人員 ...

  5.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6.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

  7. 1.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2.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1 年,而連續任職 已達6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3.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第3

  1. 公務人員考績獎金發放標準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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