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www.cafp.org.tw › upload › basic_fireManager_file防火管理常見 Q&A

    目前每半年大樓管理中心皆會與消防隊安排大樓消防逃生演練,並要求我們提供消防分組名單如此我們公司是否還需要獨立設置防火管理人員? A: 目前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分為共同防火管理一般場所防火管理2制度並行,其中您所提及所在辦公大樓如達11層以上,其管理權有分屬時,各管理權人應協議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故大樓管理中心應會要求貴公司提供自衛消防編組名單( 地區隊),為「共同防火管理」制度,較屬於整合性性質。 二、另符合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列場所,例如所提及「辦公室承租面積大於500 平方公尺,公司人數約100人」時,即必須施時「一般場所防火管理」制度(包含遴用防火管理人),須制定貴公司專屬的自衛編組演練計畫,並每半年實施1次演練。

  2.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3.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

  4. 其他人也問了

  5. 消防法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其第十三條第七項規 定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應為實施防火管理場所之管理或監督 層次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 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同條第八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 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 格證書核發、資料之建置與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同條第九項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專業機構,其申請登錄 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審核方式、登錄證書核 換 發、有效期間、 變更、廢止、延展、執行業務之規範、資料之建置、保存與申報、施予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訓練之項目、一定時數及其他...

  6. 遴聘非屬前項資料庫名單內之講師者,應檢具講師建議表及符合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證明文件,始得擔任講師第七條. 講師有推銷消防安全設備及相關器材授課品質不佳或違反法令,經查證屬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講師,自移除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講師。 第八條. 防火管理人訓練之測驗方式以筆試行之,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合格。 前項筆試之題目,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製作題庫於網頁公告,並不定期更新。 第九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7. 共同防火管理人應執行之防火管理業務如次制定全體防火對象物之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實施有關滅火、通報、避難引導等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機關。 維護消防安全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監督火源使用處理。 火災時負責對消防隊提供情報及引導救火等事項。 建築物共有部分增建、改建、修建、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工程施工中之安全對策。 執行其他共同防火管理上有關之必要事項。 發布單位: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上版日期:112-09-20. 修改時間:112-09-20.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自衛消防編組驗證. 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8. 共同防火管理協議之設置運作。 二協議召集人之選任。 三 共同防火管理人之遴任賦予防火管理上之必要權限。 四自衛消防編組:包括指揮中心地區隊。 1、指揮中心:設指揮班、通報班,並得視需要增編滅火班、避難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