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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34-1共有土地怎麼賣?. 優先購買權其實可能被破解!. 土地法§34-1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 ...

  2. 2022年1月4日 ·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也就是說,若土地共有人,必須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這常造成共有人間彼此訴訟的原因。 因此,持分土地的出售要格外小心,以免出賣人變成被告。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日前有名共有人想將一筆持分8分之1的農地出賣予第三人,為了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範,賣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另外20多位共有人,將成交價、條件通知共有人,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竟然收到10位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回函,也就是該筆持分8分之1的土地,原買方無緣承買,改由回函的共有人,按目前名下的持分比例,優先購買。

  3. 根據內政部的規定,共有土地是可以買賣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在本文中,我們將深入探討這些條件,並提供具體的步驟,幫助各位共有人順利完成共有土地的交易。 內容目錄. 共有土地買賣的關鍵步驟:取得同意. 共有土地買賣的權利保障:保護其他共有人權利. 共有土地買賣的合法途徑:符合規定保障權益. 共同持分的土地買賣流程:保障各方權益. 共有土地買賣合法嗎? 取得所有權人同意是關鍵. 共同持分的土地可以買賣嗎? 結論. 更多關於土地貸款請參考: 土地二胎貸款首選,土地持分貸款1分鐘輕鬆過關 (利息/額度/年限) 共有土地買賣的關鍵步驟:取得同意. 在共有土地的買賣過程中,取得所有權人的同意是至關重要的第一步。 根據內政部的規定,共有土地的買賣需符合以下條件: 所有權人持分過半或人數超過半數同意.

  4. 2023年3月10日 · 一、持分土地買賣、農地持買賣是什麼?. 共有土地買賣前要通知誰?. (持分土地是什麼?. 持分土地可以買賣嗎?. 簡單來說土地持分意思就是當同一片土地的產權為2位以上的人所持有時,該土地則可定義為持分土地、共有土地。. 最常見的情況為當 ...

  5. 法院申請持分土地強制買賣:如果土地共有買賣,無法在土地共同持有人之間達成共識,則可以通過法院進行持分土地的強制買賣。 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將被拍賣,並根據每個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配銷售所得。

  6. 一、少數服從多數:. 《土地法第34-1條》第1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該項 ...

  7. 2022年4月22日 · 1.共有土地分割「不一定」要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 以民法819條推定,共有土地分割應要有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需要分割的話,「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隨著土地分割的情況越來越複雜,也可依 土地法 第34條之1規定,只要共有人超過50%+其持分合計超過50% ...

  8. 2021年2月21日 · 持分土地當然是可以買賣、貸款的,只是要注意的是,其他土地持分人擁有優先購買權。. 所以只要有其中有土地持分人不同意出售土地,就必須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希望出售的土地持分共有人數量、持分權利皆超過1/2以上,就依然可以進行買賣持分 ...

  9. 2024年1月17日 · 分別共有土地:指持分人各持有土地的某部分,若有2人持分,則土地權狀會註記為1/2,有三人持分則會註記1/3分別共有土地的持分人掌握著持分土地使用權,可獨立處置自己所擁有的部分。 公同共有土地:指持分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土地權狀會註記1/1,而持分人無法隨意對土地進行處置。 持分土地可以買賣嗎. 持分土地當然可以買賣,若以土地持分的狀況來討論,會分為以下兩種狀況: 分別共有土地:只須依照 土地法第34-1條 第4項先詢問其他持有人是否有購買意願,若是其他持有人不想購買,則可向外尋找第三方進行購買。 公同共有土地:大家都擁有土地所有權,必須經過大家的同意才能買賣,若同意買賣, 得向法院申請,並將土地拍賣所得按比例分配給持分人 。

  10. 共有土地好難處哩?不分割其實也可以出租或買賣. 一、形成土地共有之情形的原因很多,但不外乎是因為繼承,共同出資購買土地,由法院之拍賣中買受等。 其中多數繼承人繼承之土地為公同共有,其他情形皆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沒有所謂應有部分,但和應有部分不同,各繼承人是基於公同關係共有一物,必須透過分割處理,使公同共有關係消滅。 至於,分別共有,各共有人得自由出賣其應有部分。 二、 應有部分之處分.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土地共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三、出賣共有土地並移轉登記 (共有物之處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 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多數決」為之。 不同意出賣之他人共有得主張優先購買權,或在未辦理移轉登記前,請求分割共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