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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現我國勞動檢查業務概以中央專責安全衛生、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件為原則,其中「安全衛生檢查」涉及勞工作業安全、職場危害暴露管控及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等,主要由具電機、機械、化工、土木、工業安全管理及醫學等相關背景之檢查員執行;另「勞動條件

  2. 勞動部公告「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一、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 二、113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包括優先受檢事業 ...

  3. 但不包括以下由本部所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指定代行檢查機構進行之審查、檢查業務及監督檢查對象 : (一 ) 勞動檢查法第 26 條之危險性工作場所。 (二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

  4. 於本辦法發布日前,依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及修正前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資格不受影響。

  5. 1.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及職 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2.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包括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職 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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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勞動檢查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勞動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專設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之。 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時,得會同縣(市)主管機關檢查。 前項授權之勞動檢查,應依本法有關規定辦理,並受中央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 勞動檢查機構之組織、員額設置基準,依受檢查事業單位之數量、地區特性,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

  8. 2020年2月15日 · (一)勞動條件檢查. 對勞工的薪資、工作時間、性別工作平等等勞動條件進行檢查。 (二)安全衛生檢查. 對防止 職業災害 的措施、勞工健康與安全相關的保障規則等安全衛生事項進行檢查。 二、勞動檢查的程序. 關於勞動檢查的程序,簡單整理如表1。 表格. 作者自製。 三、事業單位不服檢查結果的救濟手段. 如果事業單位對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的內容不服,有以下2種救濟的方式: (一)訴願. 事業單位可以選擇在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經由做出檢查結果的勞動檢查機構,向它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12]。 (二) 異議. 事業單位也可以在通知書送達隔日起算10日內,對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異議 [13]。 四、結論與建議. 事業單位在接受勞動檢查時,應仔細觀察本次勞動檢查有沒有符合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