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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1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 ...

    • 大法官解釋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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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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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3. 11 .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大法官解釋(舊制)

  4. 何時才可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解僱勞工?. 先說結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以業務緊縮為由,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者,必以雇主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始足當之,倘未產生多餘人力,或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 ...

  5. 2022年7月9日 · 勞基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虧損時雇主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企業是否虧損,雇主得否以此原因片面終止與受僱人間之僱傭契約,當以企業整體之營運、經營能力為準,而非以個別部門或是區分個別營業項目之經營狀態為斷。 如僅一部門業務虧損,而其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而仍有所獲利,甚至仍需勞工者,尚不得遽認其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以避免雇主僅因短時間生產量及營業額,或一部門業務發生波動起伏,即逕予解僱勞工之失衡現象。 又雇主資遣勞工,必以其無從繼續僱用勞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為限,始得為之,以保障勞工權益,倘尚有其他途徑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之方式為之。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325號民事判決.

  6. 2010年6月8日 · 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謂之雇主有業務緊縮時,係以事業單位確有業務緊縮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 是以雇主倘僅一部歇業,而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仍需用勞工時,本諸勞動基準法第1條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之 ...

  7. 公司以「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解雇員工是否有效?. 公司遇有虧損或減少業務之情形,因而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所定「虧損」或「業務緊縮」為理由解僱勞工,其解僱是否有效?.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 ...

  8.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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