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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大法官解釋(舊制)
1、勞基法第11條,有資遣費,一般又稱為「經濟性解僱」,主要是指雇主因應經營情況,依第11條與勞工解除勞動契約,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必須依法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及謀職假等。
2024年8月16日 · 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 [1],當 勞工 對他所擔任的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雇主 可以預告勞工 終止 勞動契約。. 但究竟怎樣才算是「工作確不能勝任」其實是一個抽象不明確的概念。. 例如大家平常都是好同事,但今天主管突然把員工叫 ...
所有條文.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
2021年2月23日 · 雇主解僱勞工必須符合法定事由. 不談特殊狀況,一般而言,雇主要解僱勞工,必須要符合勞基法的法定事由,主要是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2 條各款規定。. 延伸閱讀: 年後轉職如何挑對時機?. 應該先領完年終,還是卡位新工作?. 第 11 條,又稱為「經濟性解僱 ...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顯示立法理由. 全選. 行政函釋 (60) 相關法條 (0) 歷史法條 (1) 隱私權政策及網站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版權所有: 勞動部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法規資料截止日: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勞動部總機: (02)8995-6866 傳真: (02)8590-2960.
勞基法第11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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