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所有條文.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 ...

    • 所有條文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 ...

    • 友善列印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 ...

    • 第 11 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 ...

    • Article Content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which was ...

    • 沿革

      1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

  2.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可能傳染給共同工作的勞工,且重大危害其健康。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發薪水,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相對的,如果勞工有重大錯誤而符合解僱條件,雇主才能要求當天走人、而不付預告期間工資。 「不定期契約」 = 勞動契約沒有事先約定何時離職 比較特別的是「特定性定期契約」:當某工作內容是整體事業進度的一部分、完成後就不需要額外的或特殊技能的勞工時,可以簽事先約定終止日的定期契約。

    • 勞基法離職規定20171
    • 勞基法離職規定20172
    • 勞基法離職規定20173
    • 勞基法離職規定20174
    • 勞基法離職規定20175
    • 員工提離職,雇主可以拒絕、更改離職日嗎?您有遇過不懂職場禮儀的社會新鮮人,上班沒幾天不做了,就只傳個LINE、簡訊告知嗎?台中有一名護士只上班七天就提離職,但沒想到診所卻將薪水3千多元全數換成一元硬幣給這名員工帶回去,硬幣重達12.2公斤,讓員工十分傻眼也覺得被羞辱,事後了解原來雇主認為該名員工辭職的方式十分不負責任才會有此舉動。
    • 員工上班不滿三個月,離職未預告不違法。究竟員工離職應該要多久以前告知呢?近日有一名網友在社群上發問問題引發網友熱烈回應討論,他表示在現職工作做了一個半月想要離職,提早半個月跟老闆預告做到2月底,但沒想到老闆要求他做到3月中,不曉得是否該答應。
    • 員工離職未完成交接,雇主可以扣薪嗎?有些公司因缺人手,或因員工未完成交接,而不讓員工離職、甚至扣住薪水,這些都是不合法的,員工沒有盡到離職交接的責任,雇主也只能針對損害的部分進行法律求償,沒有理由不放人。
    • 員工離職未預告沒有罰則,雇主該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職場中人來來去去,雇主、人資多見怪不怪,多數雇主只是希望員工在離職預告期間能做好業務交接,雖然文章前段提到員工自提離職時必須遵守法令上的預告義務,但其實違反預告期在勞基法中並沒有罰則。
  3. 其他人也問了

  4. 2024年3月22日 · 事實上,《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欲辭職原則上應該提前通知雇主除了某些例外情形才不用提前告知近來即有則新聞報導一名員工透過通訊軟體向老闆提出辭職不但未提前告知離職理由更語帶輕浮。 對話截圖讓許多網友傻眼,感嘆當今基本禮儀的缺乏。 當然也有其他網友提出不同看法,僅憑一張截圖無法看出離職時間、太早講反而受到主管各種原因的情緒勒索。 究竟離職須要多久之前預告? 不論工作年資多長,提前預告的時間都一樣嗎?

  5. 2024年5月9日 · 離職預告期的規定可參照勞基法第 1516 法律 FOLLOW ME 將為大家詳細說明預告離職應遵循的法則根據勞基法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於 3 年者,於屆滿 3 年後,勞工的終止契約。

  6. 不定期勞動契約:根據勞基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以下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以上規定勞工離職前的預告期可整理如下: ()定期勞動契約. 1.三個月以內:法無明文,原則上無需預告,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所以試用期間離職,要先確認一下雙方的勞動契約或是面試、到職時公司有沒有針對試用期間離職有特別約定喔! 2.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法無明文,原則上無需預告,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3.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法無明文,原則上無需預告,但雙方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7. 法規名稱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1. 其他人也搜尋了